□记者 付玉婷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近日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据介绍,结合近年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对2021年制定的《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中央资金支出范围相衔接;同时,将资金分配系数公式调整为“该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绩效结果调节系数”,与中央资金分配系数要求保持一致。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等方面支出的资金。参照上述办法,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本部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订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