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草案开征意见,这些方面逾期未改正将被罚

大众日报记者 齐静

2019-10-18 11:31:24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为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司法厅近日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风险点排查应当确定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日报记者 齐静 报道)

责任编辑: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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