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30 17:22:14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三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七条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通过市县实施的项目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分配下达,由市县直接用于重点项目。

第八条 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切块因素包括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农业农村基础指标,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切块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资金预计数。其余部分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集中统一切块下达。

农业生产救灾及据实结算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

第九条 切块分配市县使用的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和省级约束性任务外,其余资金不再细分支出项目,由市县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市收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后,连同本级涉农资金按任务和因素集中统一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市要从严从紧确定约束性任务,下放资金和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整合上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和本级涉农资金,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约束性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实《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接各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符合本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央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各县(市、区)按要求从各级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是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年度项目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预期实现的总体目标和综合绩效等内容。年中,各县(市、区)可根据上级资金实际下达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适应性调整。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和调整后,分别报市级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确定后,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省级统筹安排部分,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按规定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定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为差,以及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各市县应统筹编制绩效目标,新增重大项目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纳入涉农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省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综合绩效评价在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资金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分头组织单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为主要依据,重点关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乡村振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因统筹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出台。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中央涉农资金的支付,有特别要求的执行中央有关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将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2020年前各级每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

责任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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