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下空间应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人防工程

大众日报记者 袁涛 孙源泽

2020-01-06 17:01:19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1月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流程再造。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针对当前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办法》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规定:山东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

同时,《办法》对特殊工程的计算方式也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应当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目前,由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致使工作中存在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把控不严、部分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并明确了具体维护管理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擅自扩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或者降低交费标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袁涛 孙源泽 大众网记者 张稳 报道)

责任编辑: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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