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建立分级管控制度

大众日报记者 袁涛 孙源泽 大众网 张稳

2020-01-06 17:02:14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月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着重规定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近年来,山东安全生产工作以双重预防体系为抓手,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的原则,始终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前面,通过制定落实方案、培育标杆企业、出台标准等扎实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开展,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出台地方标准近200个,有效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办法》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此次,山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七类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五)有限作业空间;(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确定为较大风险。

关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办法》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二是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较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检查、排查。三是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在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同时作业的,规定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五是风险管控评审。对于风险管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网记者 张稳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袁涛 孙源泽)

责任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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