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支持铁路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

大众日报记者 袁涛 孙源泽

2020-01-06 17:02:44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月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支持铁路发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山东实际提出,保障综合开发用地、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盘活开发既有铁路用地、建立综合保障机制等措施。同时,地方政府统筹财政出资或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两种方式来弥补铁路亏损,如选择通过土地综合开发,在本地注册联合开发公司,相关收益分市(设区市)核算,从而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008年以来,山东省铁路快速发展,“四纵四横”普速铁路网已经建成,“四横六纵”高速铁路网正加快构建,全省铁路运营里程6589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987公里,沿线人民群众出行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地方政府依托铁路,特别是高铁场站建设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车站周边区域开发,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优化了产业布局,实现了站产城融合发展,给城市带来巨大红利。

保障综合开发用地,《意见》要求,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合理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开发用地指标,申请国家新增用地计划或统筹增减挂钩指标保障。综合开发范围原则上控制在站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或靠近城市一侧具备开发条件的相应面积)。综合开发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照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不超过100公顷控制。

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意见》明确新建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应会同沿线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协商编制落实全线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对已批复可研或已开工、建成但未落实综合开发用地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应统筹财政出资或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弥补铁路运营亏损。

同时,《意见》要求,有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明确新建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可成片提供,分期供应,分期供地的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分期供地不能在5年内完成的,不得办理余下土地的供地手续。

盘活开发既有铁路用地,鼓励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对既有铁路站场区域进行综合开发。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建立综合保障机制,《意见》明确新建铁路与综合开发项目应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建立健全“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省市(县)共同组建合资开发公司对综合开发用地进行熟化整理、开发,相关收益分市(设区市)核算,用于铁路建设和运营补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实施后建成运营并存在亏损铁路项目,如济青高铁等,确定采用土地综合开发方式弥补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六个月内签署土地综合开发协议,明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位置、供应以及土地熟化主体、投资回报方式、合资公司组建、铁路项目可持续经营缺口补贴等相关内容。

《意见》要求,建立省市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协调机制。相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综合开发用地主体未按约定时序建设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沿线站点站房建设进度、启用时间、运能安排与各地综合开发土地的供地及开发情况实行挂钩衔接、统筹调度。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袁涛 孙源泽 大众网记者 张稳 报道)

责任编辑: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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