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卖废旧蓄电池获刑!济南中院公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大众日报记者 赵国陆

2020-06-04 20:17:05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违法卖千吨废旧蓄电池获刑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宋某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先后多次将856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卖给亓某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869.83万元。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庄某同样先后多次向亓某销售了171.2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涉案金额240.32万元。2017年5月至6月期间,丁某伙同甄某多次卖给亓某197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涉案金额211.06万元。四人非法销售了1224.2吨废旧铅酸蓄电池,亓某收购的这些危险废物暂存在其租赁的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北城子坡村村民魏某院内,并在该院内雇人拆解用于炼制铅锭。2017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检测中心检测,该院内周围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庄某、丁某、甄某在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违法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数量每年递增,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如合法用科技手段综合利用,既有效回收有价金属,带来经济效益,又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必须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对于规范公民、法人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合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防范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非法开采矿石判刑并罚10万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马某共同商议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马家峪村胡山隧道口附近的山体擅自开采石料。二被告人雇用人员驾驶挖掘机,非法开采石灰岩共计7.59万吨,并以每吨26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涉案价值197.35万元。2018年11月6日、12月19日,李某、马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马某均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的情节,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开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严重破坏了地质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制止私挖滥采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被告人无证开采矿石并出售获利,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重大利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3:有毒废酸排入采石坑

2015年7月份,赵某伙同雷某、付某、张某(均已另案判决)在原莱芜市一果蔬加工有限公司厂区西南侧的采石坑内建造水泥池,利用铁屑和强酸反应提炼铜泥,并将未做任何处理的废酸等有毒物质,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采石坑内,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后经环境保护部门采集样本检测,上述排放的废液中有毒物质铅的浓度达到2.06毫克/升、超出《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1.06倍,有毒物质镉的浓度达到11.2毫克/升,超出标111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处置不当,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司法裁判,惩罚了违法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犯罪行为人,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4:锅炉排放超标,顶格罚100万

2016年11月30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济南一家肉类加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锅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523mg/m3,烟尘浓度为191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3172mg/m3,分别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0.74倍、5.37倍、14.86倍。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3日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

该公司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济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肉类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进行环保行政处罚,并未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经审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当前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济南作为省会城市,重度污染天气频发,本案发生时,已经进入冬季采暖季,正面临空前严峻的空气污染防治形势,肉类加工公司锅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烟尘、二氧化硫浓度均超标,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行政机关对此顶格处罚100万,体现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污染大气、破坏生态环境者施以从重处罚的决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案例5:上坟烧纸引发重大火灾

2019年4月3日下午,田某在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重大火灾。经田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的两处村庄,过火面积达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余元。其中,长清区范围内,被烧毁林地中有30.45亩林地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2万元;市中区范围内,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经鉴定价值40.97万元。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了生态修复补种方案,该方案责令田某在火灾原址补种株数1553株,补种树木规格为侧柏树高0.8米-1米、2年生苗。先整地后造林,采用鱼鳞坑种植,多树种混交,成活率确保达到90%以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失火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田某在火灾原址补种侧柏1553棵;如不能恢复原状,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济南市市中区失火林地部分,公益诉讼人另行起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某过失导致林地大面积过火,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田某积极参与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田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责令田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按照补种方案进行修复;否则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最大限度地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恢复。田某上坟祭奠时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人民法院在对其作出刑事责任判决的同时,判决其作为附带民事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恢复优先的救济原则,确保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国陆 报道)

责任编辑: 禹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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