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治理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

大众日报记者 赵君

2021-09-26 19:55:31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擅自非法改装车灯、排气管、引擎等,在城市道路轰鸣加速、追逐竞驶……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等问题日益凸显。但现有的处罚措施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噪声污染、道路运输管理等领域的十多部法律法规中,为执法、守法和法治宣传带来一定困难,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厘清部门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严格法律责任。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进行审议。

《规定(草案)》明确政府职责,厘清部门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的职责,同时分别对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机动车改装、维修、登记等各环节的执法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执法真空。

《规定(草案)》针对违法源头综合施策,实现全链条监管。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对机动车拼装、改装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针对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对机动车声响、消音装置改装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炸街”“飙车”的表现形式多样,执法标准不够清晰往往导致违法行为人未得到应有惩处,助长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规定(草案)》针对违法行为的新形态,划定合法非法边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并明确了罚款数额和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内容;对机动车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明确其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处罚依据。

《规定(草案)》注重政策集成,整合分散在各部门法和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形成集合效应。如对飙车行为,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 报道)

责任编辑: 王建国     签审: 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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