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过年值班期间开公车买烤鸭,引发网友热议

2021-02-23 15:20:28 发布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号

2月22日17时,内蒙古晨报发布报道《民警值班期间开公车买烤鸭?官方回应:是否违反规定还需调查》。

报道称,2月21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马言(化名)向记者反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的三位民警2月14日当天将公务车私用买烤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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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言告诉记者,2月14日下午,他看到一辆警车停在临河区黄河路上一烤鸭店门口。1位民警在烤鸭店里等待,另有2位民警坐在车里看手机。过了半小时左右,在烤鸭店里的民警手里拎着几只烤鸭从店内走出,随后3位民警驾驶警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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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晨报融媒记者从临河区公安局督查室吴队长处了解到,2月14日下午,团结路派出所共有7名值班民警,由于春节期间单位食堂师傅不上班,于是3位民警便在执行完任务后驾驶公务车去烤鸭店买了晚餐。吴队长告诉记者,对于3位民警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事件的某些细节仍需继续调查,督查室会尽快将此事查明。

此条报道引发网友热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值班期间外出买饭是否属于工作”。

有网友表示,值班期间吃饭也是工作的一部分,涉事民警的行为不属于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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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民警外出就餐,应该用个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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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聚焦“民众监督”,认为马言(化名)反映情况这一行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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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光头警长 刘泽基 也在微博中就此事发声,他认为,监督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慎用,警惕因此导致警民关系出现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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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当地警方暂未对此事有进一步的通报。

北京日报注意到,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1月8日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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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新闻多一点

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成武县纪委发布《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其中一则案例是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宫中队队长宋宪雨等2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20年4月5日中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宫中队辅警宋双在执行完警务工作后,独自驾驶鲁R9596警警用车辆返回单位,途中将警用车辆暂停在某超市门口,下车进入超市购买馒头。

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违反警用车辆使用规定,宋双负有直接责任,宋宪雨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6月,宋宪雨受到诫勉处理,宋双受到记过处分。

综合内蒙古晨报、网友评论、中国政府网、清风成武

责任编辑: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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