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消费者的“吐槽权”不该被侵犯

2020-08-01 10:03:00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蔡某在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后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3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商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当地法院驳回了商家的无理起诉。此事件折射出,非常有必要强调消费者对商品的“吐槽权”及“差评权”,将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来对待和保护。

应该说,“吐槽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如在电商网站上,消费者通过浏览、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

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即电商平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确保消费者可完整地查看评价。

那么,实体店的商家是否也应尊重、容忍消费者的“吐槽”或“差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甚至可以说,对质量较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就是说,哪怕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捏造事实或明显的侮辱、勒索情节,商家均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史洪举/《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 陈衍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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