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网贷“爆雷”,明星代言人是否担责

2020-08-04 10:38:11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随着杜海涛、汪涵、刘国梁近期因“代言翻车”而致歉,公众人物与网贷平台的“恩怨情仇”往事再被一一揭开。

“甩锅”是常态

随着网贷风险的暴露,曾代言了网贷平台的明星,多次被网贷投资人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7月1日,知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代言的网贷平台爱钱进逾期不能兑付就被推上微博热搜。

对此,汪涵团队回应称:汪涵曾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代言“爱钱进”APP。因涉及代言类产品合作,在合作开始前,汪涵和法务团队严格履行了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代言人应尽义务,对平台资质、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汪涵本人在代言前也体验过该产品才签署合作协议。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汪涵团队感到痛心并致歉,声称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

事实上,平台出了问题,投资人找明星还钱的并非首次。据不完全统计,有20多家网贷平台与数位明星有过合作。而合作明星想方设法地与问题平台撇清关系就成为了惯常的做法。

“快鹿”兑付危机发酵后,东虹桥金融在线投资人通过微博喊话黄晓明还钱。对此,黄晓明工作室以一纸声明撇清了黄晓明和东虹桥金融在线的关系,并要求东虹桥金融在线删除所有宣传信息。

明星无责任?

不少投资人表示,是看在明星的“背书”下才投的网贷平台。有投资人曾表示,选择明星代言的网贷平台,一方面是觉得平台请得起明星代言至少显示了平台的实力,短期内应该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明星选择代言这家网贷平台,至少说明明星对这家网贷平台有过尽调,所以综合考虑才作出的选择。

然而,有网贷从业人员并不赞同上述观点,他告诉记者,明星对平台并不十分了解,平台员工都不见得对自己的平台有多了解,商业合作很多时候都是冲着商业利益去的。早前,很多问题平台在明知平台已经暴露出危机时还花钱请明星并大肆宣传,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明星吸引投资以填补资金漏洞。

那么,在平台出问题后,合作过的明星到底要不要担责任?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告法指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内禁止代言。

此外,部分地方的金融行业组织也对广告代言提出了自律约束。2018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各企业、机构对于明星、名人代言,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律师认为,当下明星代言的网贷“爆雷”事件屡见不鲜,明星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如果明星作为平台代言人,在明知网贷产品虚假宣传或者自己根本没使用过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而直接代言宣传的,那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对于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星作为代言人,如果明知平台涉嫌犯罪仍然予以代言以招揽客户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鞠秦仪律师提醒,无论是购买网贷平台产品还是购买贵重消费品、投资其他理财产品,都不能盲目地信任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谨慎参与,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余继超/《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 陈衍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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