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房屋翻建排水受阻,邻居应提供便利

2020-09-13 10:00:02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案件回顾】

小玉与小齐、小林同院而居,三家人分别住在西房、北房和东房。2017年,小玉将自家西房重新翻建,翻建后,房后排水由原来的向南流出改为向北经小齐房后的伙道流出。小齐不同意,在小玉房屋北侧建了一堵墙,阻止向北流水。小玉认为,双方同住一个大院,自己对院子的伙道也有使用权。于是将小齐诉至法院,要求他将墙拆除。小齐认为,翻建房屋前,伙道一直属于自家单独使用,因此翻建房屋后小玉也无权使用该伙道。最终,法院判决小齐将墙体拆除。

【法官提示】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伙道是农村邻里之间共同使用的走道,邻里各方都有使用权,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政府也对农村房屋的翻建进行补贴,不少村民纷纷翻建房屋。翻建房屋可能改变房屋格局,进而改变通行、排水的方向。

本案中,双方翻建房屋时院落内原有房屋及墙体被拆除,并对院落进行水泥平整,形成了新的院落格局,应视为双方对现状的共同认可。况且,长久以来大杂院居民形成了伙道、院落共同使用的惯例。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擅自建造墙体,阻止他人排水。

(张丽婷/《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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