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外媒眼中的中国个人破产制度

2020-09-28 10:00:02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2020年8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英国等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当诚实守信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可通过个人破产获得法律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鉴于此,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一直受到海外密切关注。

6月3日,深圳市公布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路透社随即进行了专门报道。路透社称,2007年以来,中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破产法,但自然人仍应对商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导致自然人难以摆脱债务危机困扰。相比之下,深圳市制定的个人破产条例则使“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摆脱债务的泥潭,并重新投身经济活动。

根据路透社开展的调查,在深圳330万家注册的经营者中,个体工商户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许多从事电子商务或者是自由职业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的统计来看,申请破产企业数目同比增长,这表明个体工商户存在同样的破产需求。此外,蓬勃发展的个人信贷消费以及深圳本地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也涉及因个人债务引发的破产需求。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非常有助于化解市场中经济风险。路透社也注意到,深圳在推行新政策方面,具有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实际上,中国其他地区也希望出台类似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日经新闻》看来,被称为“中国硅谷”的深圳,正在创建中国首个个人破产法律框架,为经营受阻的企业家减轻财务负担,并帮助他们重新创业。《日经新闻》指出,这一法律框架旨在“建立健康的市场退出机制,并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精神”。文章还提到,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就已要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并表示深圳正在率先进行改革尝试,深圳经验可以作为中国其他城市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样本。

新加坡亚洲商法研究所撰文详细介绍了条例的内容,并在文中指出,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赖账者的“避风港”。一方面,法院不会受理出于“转让资产,恶意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声誉”等不当目的而提出的破产申请以及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破产申请。另一方面,该条例列明了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和不允许豁免债务的情形。这些规定能够防止当事人利用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或进行破产欺诈。文章还认为,作为中国的技术中心,深圳拥有数百万家小型个体企业和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目前正面临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形势带来的影响,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将对这些处境艰难但保持诚实信用的企业有所裨益。

实际上,海外媒体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实践。2019年5月,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文介绍了中国法院增强执行力度的做法,并认为中国需要建立配套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华尔街日报》认为,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促使中国加快制定个人破产规则,并注意到中国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改革尝试。

2019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与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案件顺利审结后,《全球重组评论》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并称之为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荷兰莱顿大学在官方网站介绍该案的同时,一并评析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

海外媒体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表明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反映了中国在这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需要通过个人破产解决执行不能案件,《五五改革纲要》再次强调,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鉴于此,健全自然人的市场退出机制,补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上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使持续创新真正成为我国经济新发展阶段重要推动力。

(刘静坤、余萌/《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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