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居家办公,无正当理由不得降低工资

2020-11-24 10:02:00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案例】

在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一科技公司员工案例中,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刘某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疫情影响,刘某从2月3日起居家办公,而到了月底,公司发通知表示,“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

刘某对此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在多次向公司人力部门提出异议未果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9000元。刘某的这一提议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官方解释】

未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降薪缺乏依据

北京市人社局解释,本案中,科技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

对于这类案件,仲裁委也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而用人单位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并不合法。同时,员工也应立足长远,积极与用人单位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吴为/《新京报》)

责任编辑: 陈衍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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