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公司解散需审慎

2020-11-26 10:02:00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公司解散,用一个字来形容就是,难。广州仲裁委提出一个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比离婚难,“通过章程或决议自主决定解散,就好比双方协商离婚;司法解散就好比一方起诉离婚,离婚要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解散更需要满足三个严格的条件。”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其法律人格消灭,是股东最后的退出机制,必须审慎。

近日,某公司被一位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当事人怒气冲冲地先是“控诉”了提起诉讼的股东也是其亲兄弟的种种不是,可见双方矛盾之大。

股东的表决权超过了10%有权利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当事人:别人可以随意解散我的公司吗?

律师: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时满足三个实质条件,公司才有可能被股东请求解散

当事人:那我们就等着被解散吗?

律师:当然不是。公司法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同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实质条件,公司才有可能被股东请求解散。

当事人:疫情期间我们不仅没有盈利甚至亏损,那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于经营管理困难首先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公司僵局作出解释,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案件指出是否盈利状态不是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

解散公司还要综合判断公司的实际情况

当事人:我们公司是小微企业,兄弟股东,我们从成立就没开过股东会,从未有过书面的决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律师:无法召开是应当召开而无法召开,长期没有召开不等于无法召开,法院会结合贵司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考量实质两位股东一起商议公司发展、经营和决策等事宜,是否为股东会的形式之一,只是未形成书面决议。

当事人:如今我兄弟也就是另一位股东肯定是不愿意参与经营了,之前还起诉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账目等,是不是我们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就需要解散公司?

律师:他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当事人:公司的监事和销售经理。

律师:还是要对(公司)情况做综合判断。曾有案例裁判,即使在单一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下,由于股权结构清晰,且提起诉讼的股东无证据证明其不担任公司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情形下的公司存续,会使该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判决公司不予解散。请问贵司对于股东的退出情况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

当事人:还没有,是否还有其他措施?

律师:您可以考虑与股东进行协商,采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您或者案外人,或者公司回购股权等措施。公司解散需要穷尽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前期的协商必不可少。

结语

适格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的实质条件,需要综合判断公司运营能力、决策作出能力、解决公司当前矛盾的能力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闫玉玲/《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 陈衍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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