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先声丨为灵活就业群体提供“灵活”保障
大众日报记者 崔凯铭 张浩
2023-11-21 07: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灵活就业,保障也需更“灵活”
□ 刘军 徐若凡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以及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灵活就业大军构成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根据阿里研究院的预测,到2036年,中国将会有大约4亿人参与零工经济。
今年7月,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平台企业座谈会,提出要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平台经济在时代发展大潮中应运而生,在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之共生的数量日趋庞大的灵活就业者群体也引起了学界、媒体的广泛关注。近日,临沂一名大学老师讲述自己亲身体验当外卖骑手的经历,也引来诸多目光。
如何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外卖骑手首先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所谓新就业形态是指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提升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雇佣关系,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灵活就业者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者同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界定,灵活就业者收入不稳定、超时劳动、工作不安全等问题。比方说,不少平台通过第三方机构同灵活就业者签订合同以规避法律风险,并通过复杂的算法对灵活就业者进行管理,从而导致灵活就业者谈判和议价地位低,权益缺乏保障,灵活就业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经常出现超时劳动、超速行驶的情况,进而容易与平台或消费者产生纠纷。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也对公众安全产生了消极影响。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2022年的调研报告显示,济南地区仅有13.8%的雇主为外卖骑手购买了工伤保险,在高时效的配送要求下,受访者及同事均未发生过意外事故的外卖骑手仅占39.0%。究其原因,以配送时长和送单数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方式压缩了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自主性和选择空间,高额的超时和投诉处罚导致骑手容易忽略安全问题。平台通过各种规则对灵活就业者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悬殊的地位和模糊的雇佣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和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效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各项权益,不仅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而且能够推动新就业形态平稳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平台用工治理,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
第一,明确平台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与法律身份。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灵活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不少灵活就业者将在平台接单作为唯一谋生手段,难免与平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依赖性,因此也就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为了对这部分灵活就业者进行有效保护,在实践中可以适度降低劳动关系认定门槛,可将平台工作是否为灵活就业者唯一收入来源、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方式及薪资绩效方面是否受到平台监管和控制、灵活就业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是否达到一定标准等纳入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中,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灵活就业者提供保护。此外,灵活就业者不同于传统劳动者拥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即便认定灵活就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保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也无法完全适用于灵活就业者。因此,可以根据灵活就业者具有工作自主性的特点,按照其每周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分类做出最低工资、加班时长及病假补贴等规定。
第二,完善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灵活就业者自治组织。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益,标准就业形态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能够享受完整的“五险一金”待遇,社保费用由劳动者和单位共同承担。但由于平台与灵活就业者之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与法律身份模糊,社会保障不足。目前灵活就业者能够以个人身份参与的仅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法享受亟须的工伤保险等。即便能够自费参与养老和医疗保险,不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的缴费基数也会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处于难以持续参保的困境。我国灵活就业者人数众多,工作方式多样,如果全部同正式职工一样由平台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不仅会影响当前社保体系的稳定运行,还会给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导致平台失去雇佣灵活就业者的意愿,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灵活就业者的社保权益,可以根据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从属性关系,适当扩大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平台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内容、时长及数量等承担不同程度的缴费义务,比如,当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达到一定标准时,平台需要承担社保缴费职责。考虑到灵活就业群体收入不稳定的特征,可以设立更加灵活的缴费周期和缴费方式,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此外,针对灵活就业者可能存在的意外伤害、安全事故等风险,可以通过设置平台互助金规避。互助金由平台统一出资,并由平台共同推选的机构或职能部门统筹规划,确保因公受伤或患病的灵活就业者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为提升灵活就业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可以参照传统企业的工会制度,在政府的监管下建立灵活就业者自治组织。考虑到灵活就业者数量多、人员分布广泛的特点,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灵活就业者所在区域及工作内容建立不同种类的工会,从而达到凝聚力量,提高谈判地位的目标。工会的设立不仅能够提升灵活就业者谈判地位,还能够为灵活就业者带来更多福利,例如,工会可要求参会会员缴纳会费,并由推选的灵活就业者进行管理,定期举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此外,工会还可通过设立工会基金的方式为成员提供额外保障,工会基金由工会成员自愿缴纳,当缴费成员出现法律纠纷、罹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等情况时,由基金负担所需支出。
第三,完善平台监管体系。由于平台自身实力雄厚,拥有资金、信息、人员等方面优势,灵活就业者通常与平台间存在从属关系和依赖性,缺乏知识和能力与平台抗衡,经常不得不接受平台不合理规则的制约。因此,除了通过集体谈判提升灵活就业者谈判地位外,还需政府部门完善对平台的监管。首先,有效的监管离不开规则的支撑,当前可以依据共享经济和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完善劳动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平台准入机制、制定平台用工规则、规范平台经营模式、平衡平台权利义务,为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避免出现平台制定不合理规则或滥用支配地位侵害灵活就业者及用户权益的情况。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互联网平台出于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商业秘密等原因,往往不会将所有真实数据向监管部门公开,这就容易造成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划定披露范围,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确保对平台的有效监管,避免平台滥用垄断地位及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发生。最后,建立有效的投诉及救济机制,通常情况下,灵活就业者相比于监管部门更容易发现平台的违规行为,因此,需要确保出现平台违反相关法规、灵活就业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渠道进行投诉和救济。具体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部门、工商投诉专线等方式,通过构建灵活就业者投诉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效率,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
(作者分别系山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崔凯铭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