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大众日报记者 张浩 崔凯铭

2023-12-05 07: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通过赋予创造性实践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垄断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从根本上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天才之火的利益之薪。

■当前,我们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型举国体制是有效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方式。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需要满足“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战略目标。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活力

□ 崔立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密集审议通过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重要文件和法规,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为何如此重要?在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路上,我国如何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是人们在其智力劳动成果上所享有的专有权,该智力劳动成果必须具备“创造性”“独创性”等特质。创新是人的创造性实践行为,这种实践可以实现利益总量的增加,需要通过对事物和原来认识的利用和再创造来实现,以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用权利激励创新。通过赋予创造性实践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垄断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从根本上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天才之火的利益之薪。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用限制确保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前提下,最终实现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进步。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取得的成就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成果,因此通过“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权利用尽”“保护期限”等原则和制度的设置,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同时,是为了给予其他社会公众更多接触知识产品的空间,确保整个社会创新的可持续性,满足社会开展新的创新活动的需求。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用保护保障创新。知识产品的“公共性”“非物质性”极易带来“搭便车”行为,除了侵权外,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给社会创新文化和创新成果带来消极影响。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给予创新以全方位的保障,甚至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来震慑侵权行为,对创新提供严格的保护。

此外,发达国家用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创新成果的经验,也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有三百多年的历史。美国20世纪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尤其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形态;日本、韩国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的提升促进创造水平的提高;瑞士、新加坡等国用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反过来促进创新和贸易发展;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运用较强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带动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

我国已经融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快速发展轨道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落地成长的过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8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实施的阶段。1979年中美建交及《中美高能物理合作协议》《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签署,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双边贸易开展的前提,最终促成1982年、1984年和1990年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08年到2020年,是国家战略指导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提升阶段。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国务院颁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了2020年的战略目标,即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指出,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从2010年的基期值100提升至304.7,年均增速11.8%。其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实现了快速跃升,具备了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

从2021年至2035年,是创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们逐渐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进入新发展阶段,创新引领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的挑战。2021年9月、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正式进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阶段,分2025年、2035年两个阶段节点,最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2022年著作权登记量达到635.3万件。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排名第12位,拥有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已经融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快速发展轨道。

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们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型举国体制是有效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方式。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需要满足“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战略目标。

第一,建立平衡协同发展观下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知识产权制度从西方国家发端以来,一直以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价值观为基础,通过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产品化与产业化实现创新回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目标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西方知识产权的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价值观:既要充分激发广大创新创造者的热情,也要使知识产权收益能够在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平衡分配。我们要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理论,向世界提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理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正在用实际行动让全球包括女性、青年、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和研究人员等在内的更广泛群体受益于科技浪潮的进步和知识产权的发展,打造一个包容平衡、充满活力、面向未来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第二,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2023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在此方案引导下,加快专利开放许可落地,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梳理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推动高价值专利的产业化,尤其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发布的《中国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报告(2022)》,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4.3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89%,占GDP的比重达到12.44%,较上年提高0.47个百分点。可见,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已经接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的面向2025年的目标。然而,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与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随着新技术蓬勃发展,与之对应的新产业层出不穷,逐渐形成了新的业务形态和经营模式,这些领域存在着客体性质复杂、权利边界模糊等问题,给原有的知识产权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不仅面临印度、越南等国的劳动力成本竞争,同时还有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遏制科技企业发展的恶性竞争。“四新”领域的发展将关系到我国在新一轮技术革命中能否取得优势地位,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意义重大。现有的专门法律要适当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探索新技术所对应的新客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边界,既要避免由于权利缺失而造成的“公地悲剧效应”,又要防止由于过度赋权而导致的“反公地悲剧效应”,在限制与反限制中探索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NFT数字藏品等新客体的法律规则。2023年7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符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避免产生歧视并尊重知识产权;针对数据保护,我国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数字领域新业态的版权保护,比如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电商平台等领域的版权问题以及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等,仍旧需要继续研究和完善。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国际社会创新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中国方案”,努力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上的建设者和领跑者。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崔凯铭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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