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丨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打造?

2023-12-12 07: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陈军 田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面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新任务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强化法治底蕴,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动力。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稳步推进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继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可通过制定科学完备的市场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建立高效便民的政府部门权责体系和建设权威公正的执法司法体系,来全面实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需要稳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聚力构建对外开放新高地和持续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通过完善健康向善的市场信用规则体系、优化多元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和创新公开透明的涉外贸易监管体系,来全面实现公平公正国际环境的努力维护。

当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客观正视面临的一些痛点顽疾——

第一,“隐性歧视”是一流营商环境营造中企业投资经营所面临的首要痛点。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首要关注的是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在现实中,国内企业生存发展常常受到强大外资威胁以致举步维艰,而过度保护国内企业又会影响外企资本加大投入。另外,各地纷纷出台强而有力的“招大引强”政策,确实能快速有效吸引大企业投资建厂,提升地方经济规模体量,但政策偏向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上述问题的出现,本质上是地方政府没有充分注意平等保护多元化企业主体的不同诉求,这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而言无异于“隐性歧视”,导致地方经济难以全面提振,市场发展士气难以凝聚。

第二,“预期不稳”是一流营商环境营造中企业投资经营所面临的另一痛点。企业在进行投资发展中,往往非常关心投融资环境中政府各项经济政策的稳定性与时效性。当前,各地政府针对企业经营发展出台大量的利好政策,但依然有政策“朝令夕改”的现象出现,甚至出现不匹配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缺陷。这既大大增加了企业对政策稳定的预判难度,又明显提高了企业经营收益的心理预期成本,导致企业投资地方的积极性不高、投入度不大。

第三,“易诺难兑”也是一流营商环境营造中企业投资经营所面临的突出顽疾。对企业而言,最为期盼的是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和关怀,实践中各地政府为了广泛吸引投资,不管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官商交流中,会普遍给予企业各种优质的投资承诺,这为地方吸纳多方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个别地方的投资承诺没有充分考虑当地实际,诺易许而难兑现,或是新官不理旧账等诸多问题,这都严重降低了地方政府信用,大大挫伤了企业投身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有的放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消除“隐性歧视”,首先需要各地方通过政商座谈会、外企交流日等方式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结合企业发展所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制定各类企业主体乐见的政策,以明确主动的态度在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以及投资促进方面,巩固企业的经营发展意向。其次,需要各地方在政策决策制定过程中,积极采用网络调查、分群体座谈等方式,聆听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呼声,以便在政策制定和施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多方利益。最后,需要各地政府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及时进行立法清理,清除不符合时下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政策法规规章,在法律规范层面保证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能力动态平衡长远发展。

克服“预期不稳”首先需要建立政府经济行为审查制度,形成重大经济行为决策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监督,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体系,纠正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做法。在制度体系完善过程中,可尝试采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的方式,实现政策预期功能补位,切实保证政策实施的长效性和可循性。其次需要形成政策制定和审查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鼓励吸引人民群众、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多方主体投身到政策产生和实施具体工作中来,切实保障政策内容同当前经济发展、民生所愿和企业急需相契合,力求政策实效立竿见影。

去除“易诺难兑”首先需要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于内严明政商沟通纪律,于外言行举止于法有据,不“乱开支票”、不“瞎许瞎诺”。其次需要各地政府设置承诺前端预警机制,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量投资承诺的兑现难易程度,以各部门联合携手、各归所属的方式,落实政府承诺。最后需要严格责任归属,在完善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尝试新任领导接班工作考察制度,加强对地方重要经济行为承兑履约情况科学性连续性有效性审查力度,以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认定领导干部一流营商环境营造工作的政绩责任。

责任编辑: 崔凯铭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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