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奖金提至200万!

2020-07-11 15:11:07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11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根据《办法》,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

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个人要求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等。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将定期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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