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部!泰安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11月起实施

2020-08-01 13:56:55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泰安市住建部门获悉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是山东省首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城市为主战场,同时兼顾农村实际情况,鼓励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措施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逐步覆盖全市。规范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并对基层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了要求。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起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区别城市和农村收费模式。

泰安一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程序,督促市政府科学编制规划,加快实施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和建设规范,并规定生活垃圾设施年度建设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源头上保障经费和用地。

为加强基础配套,《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原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禁止相互混合投放。建立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明确责任人职责。强化制度设计,引导习惯养成。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泰安市时代佳苑垃圾中转站对分类后的垃圾集中收集运输

《条例》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总体要求,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上中下游一起抓,前中末端齐发力,注重对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监管,设定严格具体的运营规范和处罚措施,以高标准、严要求、硬指标推动垃圾分类处理的软硬件升级加速,有效防止“前端分类投、末端混合处”。

《条例》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倒逼广大市民百姓文明行为养成,督促有关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场所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随意处理生活垃圾的,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同时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混收、混运、混处生活垃圾,不遵守规范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泰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分类垃圾进行称重

据了解,目前,泰安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强制分类+引导分类”与“专业分类+社会参与”相结合的“2+2”工作模式。市财政先后投入资金近1亿元,在市级管理范围内改造、建设了109座垃圾分类专业收集站,设置了大件垃圾回收区8处,配备各类分类垃圾转运车116辆。各区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在分类设施购置、垃圾收集转运等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撑。全市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4座、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建筑垃圾周转处理场3座、危废处理厂1座,基本满足日常处理需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5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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