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发布2020十大知产案,“登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入选

2021-04-22 14:52:5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4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例包括“设暗纹的花纹隔离膜”实用新型专利权案、“腾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奇先生》剧本著作权案、“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术秘密案、浪潮世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登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飞行船公司发明专利案、“永荣”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案、“煤矸石运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典型案例选发:“登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登海种业公司)

被告: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简称登海高科公司)

被告: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简称一化中农公司)

被告: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简称沃玛肥业公司)

【案情摘要】第1090768号“登海”商标于1997年8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籽等,现商标专用权人为原告登海种业公司。“登海”商标曾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登海高科公司、一化中农公司、沃玛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缓控释肥料”包装袋正面上方标注有“登海高科及拼音”标识,下方标注有“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其“登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肥料,与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含化肥,与被告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化肥,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植物种籽等,种子、化肥均为农业生产资料,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相关公众一般均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登海高科”的主要文字部分与 “登海”商标文字相同,两者构成近似。“登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登海种业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登海高科公司2016年才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海”字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登海高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不论是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应停止使用“登海”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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