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餐不超过10元,济南“长者助餐”暖人心!

2020-07-01 09:55:01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以老年人集中区域为重点、城乡兼顾、量力而行、方便可及的原则推进长者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供给能力,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意见明确,有厨房和就餐场所的,原则上按社区长者食堂设置。主要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置长者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自建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也可提供场地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每个街道应至少建成 1-2 处社区长者食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厨房,只有就餐场所的,设立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

意见规定,在社区长者食堂等各类助餐服务站点,开发配置统一价格的套餐服务。每餐按照不少于“一荤两素、一主食一汤”标准配置餐品,价格参照略高于成本价确定。2020年度价格确定为每餐不超过10元。标准型配餐年度价格可随物价、人力成本等因素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布。社区长者食堂和餐饮企业可在标准型套餐外,开发其他菜品饮食供老年人自助选择,超出标准型部分按优惠价格收费。

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解决广大老年人就餐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以老年人集中区域为重点、城乡兼顾、量力而行、方便可及的原则推进长者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供给能力,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满足失能、独居、高龄和经济困难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实惠。二是加大社会参与。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长者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长者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三是注重质量提升。进一步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四是坚守安全底线。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老年餐干净卫生、安全可靠。

二、服务内容

本意见所指的“助餐服务”,是指利用经审核备案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助餐站点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餐饮的服务。助餐服务由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确定服务内容和相关标准,各区县(含功能区)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场所设置。

1.社区长者食堂。有厨房和就餐场所的,原则上按社区长者食堂设置。主要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置长者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自建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也可提供场地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每个街道应至少建成 1-2 处社区长者食堂。

2.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厨房,只有就餐场所的,设立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依托社区长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提供配餐,为老年人用餐提供服务。辖区尚未配建日间照料中心的社区也可利用居委会办公场所或其他资源统筹设置“家门口”的长者助餐服务站,重点发展具有中转功能的“配送点”和居民小区的助餐点。

3.社会餐饮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具有中央厨房且连锁化经营管理的社会餐饮企业,可在其直营连锁店点设立长者助餐窗口、增加适合老年人的菜品等,方便老年人就餐。

4.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长者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5.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对暂时无法提供设施资源的,各区县和街道(镇)可结合社区实际,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加工、在餐车加热供餐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协调落实移动餐车停车场地,并给予必要支持。

餐饮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鼓励依托农村幸福院提供助餐服务,对农村幸福院暂未覆盖的区域,可探索多元化就餐服务方式,如分散式助餐模式(即确定一家幸福院或社会组织、企业、团队,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助餐内容。

1.标准型。在社区长者食堂等各类助餐服务站点,开发配置统一价格的套餐服务。每餐按照不少于“一荤两素、一主食一汤”标准配置餐品,价格参照略高于成本价确定。2020年度价格确定为每餐不超过10元。标准型配餐年度价格可随物价、人力成本等因素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布。

2.自助型。社区长者食堂和餐饮企业可在标准型套餐外,开发其他菜品饮食供老年人自助选择,超出标准型部分按优惠价格收费。

三、规范管理

(一)申请备案。

对符合建设运营标准规范(附后)的,可向各类长者助餐站点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经评估达标,备案为济南市长者助餐服务机构。各助餐服务网点要悬挂全市统一发布的养老服务标识,网点名称分别为:**区(县)**街道(镇)***长者食堂、**区(县)**街道(镇)***长者助餐服务站、**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等。

各助餐服务网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监管措施等同步向社会公开。对新增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备案。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 20 日前将新备案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向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各类长者助餐站点分布情况。

(二)规范管理。

1.社区长者食堂、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社会餐饮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应实行“六公示”,即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要上墙公示。

2.社区长者食堂、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社会餐饮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均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各长者助餐服务站点应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综合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禁忌,做到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每周要制定食谱,食谱要提前向老年人公开。

3.提升长者助餐智慧服务。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长者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完善提升刷卡(刷脸)就餐等管理手段,参与长者助餐的单位和服务站点需使用全市统一的助餐服务系统,按标准和要求配置服务器具和人脸识别系统,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强化供需对接,支持供餐单位开展手机、电话及网络等订餐方式。

(三)社会参与。

鼓励通过慈善冠名、挂牌等方式支持品牌餐饮企业、慈善力量参与各类长者助餐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建立志愿者、义工组成的送餐队伍,鼓励党员、低龄健康老人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为高龄病残、不便出门等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志愿服务可同步纳入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管理。

(四)加强宣传。

各区县民政等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部门网站公开社区长者食堂和社区助餐服务点的位置、服务内容等,要利用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上门探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等契机,宣传推广助餐服务,提高助餐服务知晓率。

四、支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经评估验收,对符合《济南市长者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站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长者食堂每处补助 5 万元;利用居委会办公场所设置或其他社会资源改造的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每处补助 2 万元;社会餐饮企业依托其所属就餐场所设立的长者助餐服务站每处补助 1 万元。已在民政部门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不重复享受补贴。建设补贴可用于场所租赁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二)优惠补助。老年人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长者助餐站点用餐,可享受以下优惠补助:

1.60 周岁至 6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可在长者助餐站点享受标准型套餐价格和自助型用餐优惠价格的助餐服务。

2.70 周岁至 7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1 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3.80 周岁至 99 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2 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4.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2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 1 元。

5.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百岁老人等两类老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2 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 2 元。

对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

优惠补助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运营奖补。对参与助餐服务的企业、机构和有关单位,除设立站点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外,还将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人群数量,按照年度统计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锁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 5 家以上,且年总助餐人数超 3 万人次的,按每人次 1 元予以奖补,每个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 8 万元;社会餐饮企业设立的长者助餐服务站,年助餐总人数超过 5 万人次的,按每人次 1元予以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由市级和区县分级承担,承担方式由市财政和市民政部门在年内制定下发的养老服务财政支持政策中予以明确。市级和区县需承担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指定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长者助餐服务工作规划,持续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网点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长者助餐场所和服务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际需求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经评估确定的补贴资金。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各餐饮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等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助餐站点配置建设,足额列支经费,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以长者助餐作为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强统筹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总结推广经验,督促推进工作。

(二)鼓励试点创新。支持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比较优势,结合实际对辖区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予以保障,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用餐给予多元化补助支持。引导慈善等社会资源和长者助餐项目对接,以慈善冠名、提供活动场地、捐助设施设备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长者助餐服务。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区县要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做好长者助餐服务日常监督监管工作,严守安全底线,坚决守好老年人“舌尖上的安全”防线,确保助餐食品安全。对已申领建设补贴但运营不满一年的,收回补贴资金。对不遵守《济南市长者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且不服从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监管的,取消其长者助餐定点资格。

附:济南市长者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社区长者食堂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具有合法的专业资质

1.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资质。

二、建筑与设备设施具备一定条件

1.厨房面积与餐厅面积相适应,建筑布局实用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厨房应具备冷藏、冷冻和专用消毒设备;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桌椅、用具等。

2.无障碍设施连续可用,有无障碍慢坡通道、楼梯扶手设备等。

3.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三、日常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有健全的老年餐供餐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制度、奖惩制度。

2.长者餐饮服务标准。能接入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可接受身份证验证,支持多种消费结算方式;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年餐桌供餐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记录;提供适宜老年人的营养健康、品种多样的优惠菜品;供应形式方便快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清洁。

3.实行“六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须上墙公示。

社区长者助餐点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具有合法的资质

1.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

2.街道、社区提供的其他可用于助餐服务的场所。

二、建筑与设备设施具备一定条件

1.有与助餐规模相适应的餐厅,面积和布局实用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桌椅、用具等。

2.出入助餐点无障碍设施连续可用,有无障碍慢坡通道、楼梯扶手设备等。

3.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三、日常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有健全的老年餐供餐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制度、奖惩制度。

2.长者餐饮服务标准。能接入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可接受身份证验证,支持多种消费结算方式;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年餐桌供餐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记录;能对接社区长者食堂或社会餐饮企业提供适宜老年人的营养健康、品种多样的优惠菜品;供应形式方便快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清洁。

3.实行“六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须上墙公示。

责任编辑: 刘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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