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2-04-11 08: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典型案例:山东下发通告:严禁使用党旗党徽进行商业炒作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三、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2、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典型案例:我与党旗合个影|山东省临沂第一实验小学红领巾心向党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红领巾心向党,争做新时代好队员。临沂第一实验小学用多种形式表达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我与党旗合个影”主题教育活动,队员们在学党史、知党史的基础上,增进对中国共产党的深厚感情,增强听党话,跟党走的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
责任编辑: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