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车路 陈增科
记 者 张思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验收移交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采煤塌陷地治理主要包括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是指以恢复农用地为目的实施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在采煤塌陷损毁的土地上通过农业、生态和产业等技术措施实现规划目标任务的项目。
《办法》规定,采煤塌陷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煤矿企业(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实行政府主导、谁主管、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
《办法》提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规划任务目标或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实施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项目完成后,经自查合格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能源、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办法》规定,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其中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抄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验收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办法》提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设计书实施综合治理。自查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部门职责指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抄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验收不合格的,向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办法》规定,海域、湖区、库区、河道内的采煤塌陷地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不再回填治理。采煤塌陷地形成的永久水面,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原土地权利人支付一次性绝产补偿后,相关水域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移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等,将治理完成的土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附属设施交付给土地权利人等,并签订移交协议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对移交后的土地进行3年的监测管护。复垦为农用地的项目移交后,设立3年的地力恢复期。恢复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按逐年递减的方式向土地权利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因采煤塌陷受损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经复垦恢复原有用途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土地权利人一次性支付地力损失综合补偿费。地力损失综合补偿费为临近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在采煤塌陷之前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不支付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