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称评审有了新标尺

山东职称评审有了新标尺

◆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管理权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
2021-04-27 大众日报 02版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许 芳 报道
  本报济南4月26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等作出新规范,让职称评审工作有了“新标尺”。《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据省人社厅专技处负责人介绍,“放出活力”是《办法》最为显著的亮点。《办法》明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省级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级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除了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职称评审管理权也进一步下放。过去,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审。根据《办法》,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与放权同步,《办法》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求评审专家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畅通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后,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办法》要求: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着眼优化服务,《办法》提出,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人社部门将减少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采取“双公示”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抽查巡查、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强化跟踪预警,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