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四类欺诈骗保行为,最高奖10万元

举报四类欺诈骗保行为,最高奖10万元

2021-05-14 大众日报 03版
  □记者 张春晓 实习生 叶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不同主体,界定了四大类欺诈骗保行为: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举报人对这四类行为进行举报,最高可奖10万元。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自2019年到2021年4月底,全省暂停或解除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8791家,行政处罚871家,追回医保基金累计23.22亿元,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案例4186例,移送司法机关26家。
  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2019年,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两年届满后,重新制定发文。此次,两部门新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
  《实施细则》主要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如定点医药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
  关于奖励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