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方垒 通讯员 张睿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进一步作出具体明确要求。
根据《山东省黄河防汛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具体职责包括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相关法规、政策,加快黄河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组建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指挥及办事机构,加强黄河防汛能力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黄河洪水防御预案、提前研究部署黄河防汛抗洪工作等。要组织、督促、指导黄河洪涝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下基层政府以及村组与社区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网格化体系,落实群测群防减灾措施,健全转移避险分片包干责任体系,保障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等。
黄河流域进入汛期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要根据黄河汛情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参加黄河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汛情险情需要,组织、协调群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指令和洪水调度要求。黄河洪涝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协调做好黄河水毁工程修复,尽快恢复工程抵御洪水能力。
此外,《山东省黄河防汛职责》还进一步明确了防汛指挥机构、省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
“此次印发的《山东省黄河防汛职责》,是在199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黄河防汛职责》基础上进行修订,结合当前的防汛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落细落实黄河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厘清防指成员单位黄河防汛职责,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依据。”山东黄河河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