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2024-03-28 大众日报 03版
  □ 本报记者 刘一颖
  实 习 生 李欣悦
  本报通讯员 刘国敏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在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特点、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以及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山东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质量和效能整体提升。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省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已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有冲突之处。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势在必行。”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11章66条,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在多个层次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田丙昆说,条例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在“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这一主体框架下,着力解决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等存在的问题,健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全面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又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条例规定,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省科技厅副厅长于洪文表示,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结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需求,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推动条例落实见效。
  九曲黄河从山东入海。近年来,山东扎实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黄河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文化传承保护、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生态保护难题和高质量发展困境。为破解规划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等难题,我省迫切需要根据黄河保护法的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刘振远说。
  田丙昆介绍,黄河保护条例是山东首部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黄河战略中的重点任务,确定章节结构和制度措施,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等作出规定。”立法坚持统筹兼顾,在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同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对仍需探索实践的内容先作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出适当的制度完善空间。
  黄河保护条例共11章9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完善了黄河保护体制机制,坚持规划引领,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污染防治。
  “该条例作为我省黄河流域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山东黄河河务局副局长崔存勇表示,将依法全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围绕条例确定的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细节,有力推动黄河保护条例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