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山东拟立法保护华侨权益

2022-09-21 00:00:00 发布

  □ 本报记者 赵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华侨选择回国发展或者开展合作,迫切需要在证明身份、投资创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财产保护等方面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为进一步增强华侨的民族认同感、对祖国的归属感,激发他们的爱国爱乡热情,《条例(草案)》规定,华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相关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华侨在我省办理相关事务,可以凭本人有效护照证明身份;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来鲁定居等。
  针对华侨定居国外的特点,《条例(草案)》对华侨在国内的有关财产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如华侨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征收华侨私有房屋应当依法告知并给予补偿;华侨可以保留依法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华侨对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遗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华侨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财物受法律保护等。
  引导华侨广泛参与强省建设,需要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华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鼓励支持华侨面向我省“十强产业”创新创业,并享受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服务;华侨投资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投资优惠;华侨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投资的财产、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收益和个人合法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同时,《条例(草案)》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府诚信,减轻华侨投资者负担,提供融资和信贷支持,政府采购和政府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为保障华侨平等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条例(草案)》规定了一系列社会和民生保障措施,如华侨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报考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华侨就业享受创业扶持、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可以凭本人有效护照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华侨出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可以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去世后可以回我省安葬;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投诉、调解、裁决、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等。同时,《条例(草案)》对华侨历史文化实物资料、影音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作出规定,体现了山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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