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上网来|重大修法!回应了哪些社会期待

大众日报记者 马清伟 崔凯铭

2021-08-25 06:15: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的决定。这是人口计生法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三孩”政策正式入法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计生法作为调整我国人口政策的主要法律,于2001年12月通过,2002年9月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十九年来,人口计生法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数量持续下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出生人口2017年为1723万人,2018年为1523万人,2019年为1465万人,而2020年为1200万人。“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措施不配套、不衔接,成为制约群众生育意愿的关键。

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将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自主生育是公民生育权利的重要内容。公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生育,生育一个、两个还是三个以及生育间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没有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没有变,我国目前并没有全面放开生育,三孩政策也是计划生育政策。

“适龄婚育”是对“晚婚晚育”的修正。长期以来,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平均初婚初育年龄不断推后。过度的晚婚晚育使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进一步压缩,是我国生育水平低迷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修法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辅助措施。2001年通过的人口计生法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我国积极推进社会抚养费的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此次修法贯彻决定精神,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支持“积极生育”,强化权益保障

生育既是千家万户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国之大事。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经济负担重、儿童无人照料、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等原因让许多家庭“不敢生”。

为有效提升社会生育意愿,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积极回应社会期待,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全社会培育友好的生育环境。这也是此次修法新增条款最多的部分。

明确国家采取配套支持措施。与三孩生育政策相配套,此次修法增加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生、养、教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一体考虑,统筹部署。教育、住房、就业等是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关键因素,需要相关经济政策作出调整和回应,制定系列配套支持措施,合力破解生育养育教育难题。

加强育龄妇女权益保障。加强对女性健康、就业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例如围孕期、孕产期的保健,对于优生优育、保护母婴健康至关重要;对于高危孕产妇而言,科学照护和指导尤为必要。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对于因生育带来的职场性别歧视,此次修法明确予以回应,新增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托幼难题是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适中、质量可靠的托育服务机构,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此次修法增加规定,“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此次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确保托育行业的服务质量。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三孩”生育政策出台后,中央文件多次明确,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此次修法新增“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为有立法权的地方据此对育儿假作出进一步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配备母婴设施及婴幼儿活动场所。完善母婴设施的配套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此次修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这一规定,将为构建母婴友好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此次修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包括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这些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人口计生法的修改,是对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适应了我国人口形势的新变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钟丽娟,系山东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马清伟 崔凯铭 整理报道)

责任编辑: 马清伟 崔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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