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法院一案例入选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大众日报记者 张环泽

2023-12-27 22:36:32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通报了全省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情况。发布会还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枣庄法院审理的“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入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4:“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

被告:王某

案情摘要

永和公司系“永和豆浆”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王某店铺曾因侵害“永和豆浆”商标权被永和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和解。之后,永和公司再次发现王某擅自在店招门头及菜单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永和公司认为王某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系因侵权与永和公司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永和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3.33万元,王某侵权持续时间为4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4倍,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3.32万元(3.33万元×4倍),再根据王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6.64万元(13.32万元+13.32万元×1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因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裁判,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立法本义,合理细化了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创新型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

责任编辑: 苏子龙     签审: 张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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