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发文:市政府合作协议期限约定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
2020-10-07 09:42:39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切实提高“双招双引”工作质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同、备忘录和框架协议、意向书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当坚持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二、内容拟定
(一)牵头部门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工作。牵头部门要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研究,协商确定具体合作内容。牵头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二)充分了解协议对方主体情况。牵头单位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对方主体资质、信用等情况,涉及重大项目引进或者重大合作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便决策,避免因合同主体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合作协议签署对象原则上应以大型国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类500强”企业等为重点。
(三)合理确定合作协议内容。合作协议内容要围绕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目标确定,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能力,对重大项目可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兑现合作政策。合作协议涉及重大资金支出、特殊政策给予、重要事项落实等内容,要依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框架性、意向性的合作协议,一般不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事项作出详细约定,一般不设定争议解决条款,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方式一般以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四)合理确定协议期限和生效时间。协议期限约定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可以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签。涉及重大项目的协议,按规定应当由协议一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将取得审批证书作为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避免因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避免签署排他性、永久性合作协议。
(五)合作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对于涉外合同,应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三、工作程序
为确保合作协议的合法合规签订,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协议牵头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列流程展开工作:
(一)确定签署合作协议。将合作协议内容草稿、签订合作协议的必要性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确定是否需签署合作协议。
(二)相关部门会签。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和事项,应分别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涉及中外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议,需征求市外办、市公安局、市仲裁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为保障政府重大政策有效实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协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
1.协议草稿报送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办公室对合作协议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出具《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交办函》,附合作协议文本等相关材料交由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负责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3.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又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牵头部门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研究确定。
1.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2.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作协议内容。
3.根据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对合作协议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如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在计划正式签约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合作协议文本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
(六)将研究确定的合作协议正式文本向市委报告。
四、执行监管
(一)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协议的履行工作,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如出现合作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与合作方及相关项目单位沟通对接,查明不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属客观情况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属主观原因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对有关方面进行约谈、督促,如仍不能履行的,报市政府领导研究后处理。
(二)加强履约督查。强化对合作协议履行落实的督查,将合作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体系,定期对合作协议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具体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对推进落实工作不得力或工作不负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协议变更和项目退出。对需要变更的协议,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程序予以变更。对中途终止或签约1年后无实质性进展的合作项目,牵头部门要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原因。对因合作方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或终止执行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对项目按程序予以清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合作协议作为我市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明确牵头部门履约职责的凭证,相关人员在协商谈判、意见征求、协议审查、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所知悉的有关资料对外泄露。
附:烟台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审签流程
责任编辑: 武宗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