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如何操作,请看这份细则
2020-09-03 09:28:4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日前,山东省出台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对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予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二条 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第三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联系单)(附件一)。
对于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政府部门积极推荐的骨干企业,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申请配资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足额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贷需求企业一般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以上工作日填写《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附件二)或《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附件三),向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合作银行及时联系。
第五条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转贷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是否继续给予贷款,对能够续贷的业务,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转贷联系单,将转贷业务申请表、转贷联系单、企业人行征信等资料提交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银行审核可与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调查同步进行、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在企业还款前5个工作日内,将转贷联系单出具给相关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并同步传真至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传真:0531-85716681)。
第六条 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与合作银行对接,双方当面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原件一式两份,确保转贷联系单真实有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安排专人入库管理,当日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上传转贷联系单扫描件,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须妥善保管原件以备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核查。
第七条 运营机构调查。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参照《山东省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资料清单》(附件四),收集核查企业资料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五)。同意转贷的,将调查情况录入“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发起内部流程审批。报经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转贷运营机构。
第八条 运营机构审批。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风险审核人员,对业务资料真实性审核,对转贷联系单致电问询银行确认,在“转贷业务管理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复函《转贷资金使用联系单》(附件六)告知。
第九条 资金落实。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取得银行转贷联系单后,提交资金管理人员落实本级资金,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登录“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准备《借款企业情况和单笔业务借款(配资)申请表》(附件七)、转贷联系单和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尽调报告等资料,经由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借款(匹配资金)支持。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业务发展部受理申请并审查资料完整性后,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合规及风险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基金管理部核实配资额度和期限,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对情况相对复杂的业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组织专家专题研究,综合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相关人员双人操作,根据用款时间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已备案的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专户。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转贷成本,对转贷业务量大、操作频繁、资金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原则上可根据申请,对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核定阶段性配资额度,按月或季度实行阶段性配资。阶段性配资管理办法由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制定。
第十条 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审核同意并落实转贷资金后,与申请转贷企业签订转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管理网银、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关风控措施。
第十一条 收取费用。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按银行转贷联系单期限和规定标准向企业预收转贷费用,转贷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还款。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企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内部还款专户,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放款。银行放款人员对企业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并受托支付至转贷业务专户办理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银行不能按既定时间发放续贷资金的,需在原承诺放款时间前出具《关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八)。
第十四条 资金收回。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续贷资金后即刻将相应资金受托支付至市、县(市、区)转贷业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转贷企业结算费用;同时将省级转贷基金本金及资金使用成本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应随时关注银行放款与转贷情况,对没有及时放款或续贷资金发放后没有及时转款的,应尽快采取措施跟进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各级转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联系单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贷款账户是否被司法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一)防范企业挪用风险。整个转贷流程中,企业不参与实际资金划拨,业务办理中由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管理企业网银、公章等支付工具。
1.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企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内部还款专户,并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取得贷款已完成还款的凭证。
2.银行放款人员负责对企业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续贷资金并办理手续。
3.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续贷资金后即刻将相应的资金足额受托支付至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及时将省级转贷基金本金及资金使用费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
(二)防范司法查封账户。还款阶段: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企业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并通过试打款形式,对企业还款账户进行测试。通过实地尽职调查,了解企业有无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审慎判断有无查封账户,若有司法查封及时通过银行另设内部还款账户。放款阶段:合作银行落实贷转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并按照与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签订的协议,受托支付,确保续贷资金转入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归还转贷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转贷机构加强道德风险防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组建专业化团队,持续开展风险培训,切实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转贷机构按规定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专用的“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相应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协作机制,推动市、县(市、区)原有转贷机构加入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积极与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合作。
第二十一条 “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设置操作密码,各操作、审核与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各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线上、线下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设立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4006510531)和邮箱(xdnph@xdnph.onaliyun.com),接受转贷企业、合作银行等单位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细则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 蒋兴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