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2020-10-29 08:43:33 发布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20年第10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强调:“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支撑的科学制度体系。明确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各自的内涵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我们充分认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本
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起着奠基础、定方向、管全局作用的制度,它们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质的规定性,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决定》共有两处明确提及“根本制度”,一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另一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这样,已明确提出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起码有3项: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这3项制度之所以被确定为根本制度,就在于它们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局。
就党的领导制度而言。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从在根据地创建人民政权到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从确定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到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人民艰辛探索的结果。实践一再证明,“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特别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决定》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置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显著优势的首位,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个方面制度安排的首位,这实际上已经表明,党的领导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党的领导制度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领导制度。
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集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问题。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才有了依法实现的途径和形式。根据这一制度,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依法产生全国和地方的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要依法审查和决定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从所履行的职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也保证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工作中的贯彻执行,足以堪称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
就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而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最新成果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对此,党章和宪法都作出了充分肯定和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多次强调“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决定》第一次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明确提出,其实就是要由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阵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归根结底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个领域、各方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指导制度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根本制度。
二、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之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从不同领域和方面维持并推动着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制度群。根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已经分领域提出基本制度并明确了其内涵的只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在经济建设领域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献中,随后被纳入党章和宪法。《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的概括,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道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由1项扩充为3项,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当然,在这3项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永远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为它决定着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另外两项的发展方向。
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政治建设领域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并明确了其基本内涵,其中就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沿用了这一提法。《决定》虽然没有使用“基本政治制度”这个概念,但其内含的3项具体制度都在“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分别予以强调。之所以把这3项制度称为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因为它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运行中,都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形态。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相互关系以及共同开展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基本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创新成果,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居民和职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
除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外,从党的领导和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支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其实也可分门别类地划归不同的制度群,这些制度群分别构成党的领导基本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生态文明制度、基本军事制度、基本外事制度等。至于哪些制度可以称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既要看它们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是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是否不可或缺地保障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运行,也要看它们的成熟度和稳定性,即是否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形成并已定型化、常态化,是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过程中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须臾不可偏离。明白了这一点,就明白了3项基本经济制度、3项基本政治制度得以确立的依据,同时也为明确其他尚未明确的基本制度提供了探索的方向和空间。
三、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之要
重要制度就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统领下保障制度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具体制度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等。在《决定》提出的13个“坚持和完善”所涉及的55项(或类)具体制度中,除去已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其余的应该说都是重要制度。
重要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们在制度体系中上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下连受制度规范和制约的一切活动。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比作一个巨大的网络,那么统领这个巨大网络的“纲”就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而“纲”举起来之后张开的一个个“目”就是重要制度。纲举才能目张,目张才能显示出纲。比如,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共安排了6项(或类)重要制度,这6项(或类)重要制度从不同方面维护着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对确保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贯彻落实都是不可或缺的。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除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和3项基本政治制度外,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即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决定》把统一战线工作上升为一项重要制度,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对新时代凝聚各方力量,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的新要求的认识和反映。
重要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全面,它覆盖党的领导、政治、法治、行政、经济、文化、民生、社会、生态、军队、国家统一、外交、监督等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每一方面又都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比如,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除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等4项单一内容的重要制度外,还有两项复合内容的重要制度,即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为人民服务、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所有这些都属于重要制度。在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中,就包含了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等4个领域的重要制度,而每个领域的重要制度又都由若干具体制度组成,所有这些制度共同编织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至于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4项重要制度,更是渗透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比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动态性更强一些。它们一般来源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经验、好做法被固化、常态化以后就上升为制度,甚至成为重要制度。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已经被确定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促进全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鉴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一项重要制度由此而生。实际上,这践行的正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当然,重要制度制定出来以后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发展。有的重要制度完善和发展至一定程度,可能会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而被确定为某领域的基本制度。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已经明确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一些新的概括,以后我们党还会在此基础上作出更新的概括,不断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左鹏,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 周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