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违规将受处罚

大众日报记者 刘文思

2021-09-17 21:38:59 发布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淄博9月17日讯 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下称《告诫书》),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为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旅游市场、交通收费等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对淄博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

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明确,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线上线下商品零售行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在双节期间,要依法经营,落实好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经营者严禁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价格秩序;经营者从事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旅游行业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景区要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设置“园中园”变相涨价。各高速公路、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停车场等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切实维护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王虎 报道)

责任编辑: 成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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