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德城区公布涉及群众办事创业72项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大众日报记者 贺莹莹
2020-08-14 22:56:28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记者从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了解到,近日该局梳理编制了《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并予以公布,共涉及到与群众办事创业相关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资格(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毕业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72项证明事项。今后,群众和企业到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有关许可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需准备清单中列明的材料,无需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只要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办理上述政务服务事项就可以“最多跑一次”。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了行政许可类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在减证便民基础上通过对该局区本级118项政务服务事项认真自查、清理,按照省、市、区《方案》清单编制要求,最终核定证明事项72项并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主要涉及办理企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再生育审批、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食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教师资格认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取水许可等涉及民生方方面面的多项业务,另外清单还并清晰标注了各个事项的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明晰了部门责任和办事流程,为加快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有力支撑。
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优化审批要件和办事条件,对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规范办理流程,减少佐证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大审批服务便民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坚决杜绝变相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现象,让群众办理许可更加简单、明白、便捷、舒心。
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证明索要单位):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3.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4.广告发布登记3700000131005 5.股权出质登记3700000731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6.《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7.《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 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公民身份证由公安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由民政部门开具 | |
2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已实现书面告知承诺 | 德政办发〔2018〕19号 |
1.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4 2.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5 3.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370122015006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5.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0122018002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37000001330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7011100100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基金会成立登记370111002001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基金会变更登记370111002002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37011400800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3.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370114006000 |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370114004001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屋所有人 | 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协议 | |||
3 |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企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7011100100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基金会成立登记370111002001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基金会变更登记370111002002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4 |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各级相关审批部门 | 根据前置许可事项类别,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 | |
5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银监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行[1994]40号)的规定。……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项“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债权银行 | 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
6 |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 企业自主选择 | |
7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信息共享的可免于提供 | |
8 |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3700000131001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 到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办理 | |
9 | 身份证明(身份证)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700000123045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1.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7000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3.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4 4.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5 5.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6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370122015006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7011100100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基金会成立登记370111002001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基金会变更登记370111002002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37011400800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5.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370114006000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370114004001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10 | 户口薄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 公安部门 | 就近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即可 | |
11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人事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通过专网系统和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获取名单,申请人无需提供。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人事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人事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3700000123034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人事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370000012304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 人事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发证 | |||
12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00000123047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教育部门 | 完成学业要求后由教育部门发放证书 |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6、《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毕业学校 | 取得毕业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 |||
13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成绩合格后由卫生健康部门门发放 | |
14 | 死亡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出具 | |
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出具 | |||
15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出具 | 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获取合格名单,申请人无需提供。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出具 | 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获取合格名单,申请人无需提供。 | ||
16 |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 | 由医疗机构出具 | |
17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由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 |
1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 | 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获取合格名单,申请人无需提供。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由卫生健康相关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 | 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获取合格名单,申请人无需提供。 | ||
19 | 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 | 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
20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由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 |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由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 | |||
21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37000001230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 |||
22 |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方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出具 |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方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出具 | |||
23 | 居住证明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 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 | |
24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由民政部门出具 | 以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为准,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25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 人社部门 | 去人社部门办理 | |
26 | 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生鲜乳准运许可3700000120003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700000123045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370131620000 |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 1.《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人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和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办理 | |||
27 | 培训合格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兽医部门 | 由兽医部门出具 | |
28 | 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 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诊疗机构 | |
29 | 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 兽药经营许可证3700000102708 |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生产企业 | 由生产企业出具 | |
30 | 环评批准或备案证明 | 1.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4 2.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5 3.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370122015006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 环保部门 | 由环保部门出具 | |
31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 公安部门 | 由公安部门审核出具 | |
32 |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1.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4 2.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5 3.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370122015006 4.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0122018002 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1022022000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 消防部门 | 由消防部门出具 | |
33 |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2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1 3.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 370122015003 4.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7000 5.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20000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商务主管部门 | 由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 |
34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37012201700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 各演出协会 | 各演出协会出具 | |
35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毕业学校 | 取得毕业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36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37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申请人到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证明。 | |
38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考取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39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出具 | 电子信息比对,无须查验原件" |
40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就读学校 | 由毕业院校颁发 | 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学生证应注册信息完整,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
41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4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43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44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部门 | 到保险部门办理 | |
45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
46 |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由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资金证明 | |
47 | 捐赠协议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由申请人自行承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 | |
48 | 财务清算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49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由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资金证明 | |
50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第三方机构 | 出具原有通过职能部门考核 | |
51 | 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 第三方机构 | 第三方机构出具 | |
52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 公安消防部门 | 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出具 | |
53 | 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 公安部门 | 由公安部门审核出具 | |
54 |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出具 | |
55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37000001330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工商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人事部门 | 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56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3700000111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慈善组织认定3700000711006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57 | 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70111003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7011100100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基金会注销登记370111002003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58 | 审核意见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370111005003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2012年11月9日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分别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意见。 分别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的意见和申请验收的意见。 |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0111005002 |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分别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意见。 分别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的意见和申请验收的意见。 | |||
59 | 营业执照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4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5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37012201500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7000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二)营业执照。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7000001130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37000001330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工商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37011400800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5.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 |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370114006000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 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 | 由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 |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370114004001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 | |||
60 | 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14000112108 |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到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办理 | |
61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省燃气主管部门 |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 | |||
62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固定场所产权方 | 到有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 |||
63 | 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气源供应方 | 到提供气源的单位办理 | |||
64 |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370117045000) | 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 |
65 | 施工直接发包备案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370117045000) | 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住建部门 | 到当地住建部门办理 | |
66 | 图审合格证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370117045000) | 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图纸审查机构 | 到图审机构办理 | |
67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1705800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办理 | |
68 | 规划验收合格书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1705800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自然资源部门 | 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 |
69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1705800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住建部门 | 到当地住建部门办理 | |
70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1705800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住建部门 | 到当地住建部门办理 | |
71 | 环保证明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370000010700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环保审批部门 | 由环保审批部门提供 | |
72 |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 1.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阶段)(3700000119001) 2.取水许可初审(3700000119023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备案机关 | 由备案机关提供 |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艾敏 傅金勇 报道)
责任编辑: 籍雅文 签审: 王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