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023-05-31 08: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020年6月2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制定 2020年7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表彰项目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办,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先进单位110个、标兵单位10个。

第三条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的参评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由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和有关部级单位)的司局级单位(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党组织关系不 隶属于本部门机关党委的单位,不在参评范围内)。

第五条 参评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目标标准明确。对标“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要求,紧密结合职责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创建目标。细化制定具体创建标准,提供科学化规范化、可衡量易操作的工作指标,能够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工作的方向感、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创建过程扎实。从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到效果评估,体现以创促建,对主题教育、巡视督查、“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等发现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体现以创促改,使创建过程成为破解工作难题、转变工作作风、推动事业发展的过程。

(三)党建工作有力。聚焦创建目标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党组织作用发挥好,党内生活质量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贯彻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坚决有力,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开展工作,党员积极性充分调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四)业务工作一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圆满完成各项职责任务。坚持求真务实,突出实干导向,注重工作实效,高标准完成中心工作和日常业务,得到组织肯定和干部、群众认可。

(五)作风形象良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持续深入纠治“四风”老问题和新表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开门搞创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群众满意度高、获得感强。

(六)先进典型示范。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优秀党员、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党支部、优秀业务工作、优秀机关文化等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强大良好效应。

参评创建模范机关标兵单位应当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事迹更加突出,特色和亮点更加鲜明,示范表率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成立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委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部门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推荐评选:

(一)部门自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意见》和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评选表彰办法,在部门(系统)内组织开展创建模范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各部门自评可以与“两优一先”、优秀公务员等重要评选表彰结合进行。

(二)推荐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向评委会推荐报送本部门参评单位,推荐名额按照本部门符合参评范围规定的单位数量的5%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不满1个名额的部门按照1个名额推荐。所推荐的参评单位必须征求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机构意见并进行公示,经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

(三)分组互评。评委会按照部门类型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分成若干评审组。同一评审组内采取实地交流、集中评审等方式对本组各部门参评单位进行互评,并向评委会推荐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候选单位。

(四)评审审定。评委会联合各评审组对先进单位候选单位进行评议,对标兵单位候选单位采取重点调研了解、评审会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提交拟表彰单位建议名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产生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

(五)复查认定。对往届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实行复查认定。先进单位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复查认定,复查认定后向评委会提交认定报告,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生效。标兵单位由评委会统一复查认定,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组织召开表彰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印发表彰奖励通报并进行集中宣传。评选结果以及表彰奖励情况报党中央,并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第九条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的受表彰单位和参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表彰荣誉或者取消当届参评资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实不力的;

(二)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

(四)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参评资格或者撤销表彰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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