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2022-04-18 08: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一)有关条款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典型案例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某某过问案件案。2019年10月,吴某某接受当事人请托,在所辖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同时,吴某某在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友请托,在一起涉黑案件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授意案件承办人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最终导致二审法院否定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得涉案人员获得轻判。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二: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仓后派出所原所长鲍某过问案件案。2019年9月15日,鲍某接受其同乡郭某某请托,违反相关规定,指令派出所民警接受郭某某安排的员工报案并于次日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办案民警不得将该举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录入警综系统,案件调查情况绕过分管副所长直接向其个人汇报。直到2020年1月17日,民警经鲍某同意才将该次报案录入警综系统,致案件违规流转4个月。鲍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处分,并被调离一线执法岗位。

典型案例三: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王某某过问案件案。2021年3月,王某某接受他人请托,向其在开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同学打电话询问方某案件能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取保候审,其同学明确拒绝并按照规定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填报系统”中予以填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

典型案例四: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原教导员肖某某过问案件案。2019年2月28日,蔡某某为了垄断嵩溪花卉物流业务,纠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阻拦某花卉公司运送鲜切花的物流车,当事人报警后,肖某某明知蔡某某等人的行为违法,仍接受蔡某某的请托,要求接警民警不要查处。肖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二)有关条款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典型案例: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某主动记录填报。2020年11月,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刘某某受案件当事人请托,向本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某请求延期开庭并希望对案件进行调解。王某拒绝了刘某某的说情,对其过问案件的情况如实进行了记录填报,并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2021年3月,该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自觉抵制干预过问案件并主动记录填报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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