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油罐车过程中从车顶摔落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6-09 12:48:08原创

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案情

庄某于2014年11月经他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负责修理大车底盘,工资由公司财务部门按月发放。2015 年4月2日16时35分左右,庄某在公司修理油罐车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致油罐车发生爆炸。庄某从油罐车车顶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小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右侧颞枕部、急性)、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蝶窦炎并积血、右侧第七肋骨骨折、右下肺气肿、左肘部二度烧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趾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并肺部感染、面瘫。2015年12月22日,庄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庄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庄某在公司修车场内因维修油罐车发生事故而受到伤害,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无证据证明庄某存在上述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公司提出的庄某因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