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与父母同住,不必然多分遗产

大众日报记者 ​《今参考》推荐

2020-12-19 10:00:03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案情回顾】

老崔夫妇育有二子三女,老两口相继去世后,其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大儿子崔成与小儿子崔浩将两套楼房占为己用,3个女儿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被拒后将两兄弟诉至法院。崔成提出,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3个女儿则认为,崔成虽与父母同住,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3个女儿轮流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崔浩也提交了一份崔成书写的收条,证明大哥曾向其索要过5万元父母赡养费。法院终审判决,3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尽到了赡养义务;崔浩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5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所以应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

【法官解读】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必须指出的是,该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

实践中,有些继承人虽然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名为“赡养”实为“啃老”。反倒是未与父母同住的其他继承人出资出力,嘘寒问暖,时常陪伴。此时,便不能单纯以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而认定该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需要提示的是,对是否多尽赡养义务应作全面理解,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也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或雇有保姆等,则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应该说,该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方硕/《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王玉霞    

评论:
提交评论

备案号 鲁ICP备1101178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编号:37120180020

Dazhong News Group(Da Zhong Daily)    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31-8519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