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2022-05-23 08:00: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一、有关条款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典型案例:云南省保山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杨某某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7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时任保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杨某某向该院院长过问该案的审理情况。该院长按照案件监督的有关规定,向案件承办法官询问了有关案情,未对该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干预,但对相关情况未按规定记录填报。之后,案件依法进行了判决。2020年11月24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院长在全市法院通报批评。杨某某因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关条款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某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3月,庞某到该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家中,希望其在办理周某某案件时予以关照,并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箱,该检察官未应允。庞某离开后,该检察官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将以上钱物退还给庞某。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庞某涉嫌行贿线索移交至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庞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有关条款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典型案例: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政协原主席李某某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3月,李某某之子因伙同他人盗窃盆景被莒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某为使其子逃避刑事处罚,向莒南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解某某说情打招呼,致使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解某某对李某某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未按规定主动记录填报。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解某某被莒南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四、有关条款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典型案例: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某某未按规定记录填报案。2020年2月至3月,王某某对他人3次打电话询问冯某某案情一事,既未记录也未主动报告,直到审查调查期间才向组织说明。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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