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马宗刚——让尸体“开口说话”,戳穿一个个肇事者的谎言

大众日报记者 杨润勤

2020-07-26 17:39:29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泉城济南,温柔而又热烈,清泉杨柳的背后是车水马龙霓虹闪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肇事处理处主任法医师马宗刚,却常常无暇顾及这样的风景,驱车匆匆赶往一个又一个交通事故案发地。

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电闪雷鸣,大雨滂沱。在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隆港加油站路段,一名瘦弱的女子撑着一把雨伞,在风雨中艰难行进。这时一辆灰色轿车从远处急驶而来,也许是雨幕中司机视线模糊,也许是路滑刹不住车,可怜的女子被当场撞飞至路边,头部鲜血流淌,染红了雨水。她扑倒在地再也没有起来,而灰色轿车扬长而去。

根据监控,肇事驾驶人很快被找到,但面对监控资料,他只是承认把受害者刮倒了,最多是轻伤。并坚称,当时他看到后面多辆车从她的身上碾轧过去,所以,不是他撞死的,是后面的车轧死的。

还原真相,让事实说话,最有力的证明是通过尸体解剖。

先查看尸表衣着,无破损。再对尸体进行反复的检验,除头部外无其他碾轧伤。

马宗刚切开死者头部皮肤时看到,颅骨已经破碎不堪,无法看到受力点。怎么办?只有拼接。他一块一片认真拼接着……颅骨近似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球状体,当受到暴力作用时,颅骨不但可以发生局部变形,亦可发生整体变形,甚至破碎。从破碎程度看,这个受害者为当场死亡。

几个小时下来,一个拼接的完整颅骨展现在马宗刚面前,他仔细辨别受力点和受力方向,得出颅骨的破碎不是来自于车辆碾轧,应为车辆撞击以及坠落时与硬物(如地面)相撞所致。最后认定死者系遭受车辆剧烈撞击摔跌,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由于死者位置在路边,没有遭到其他车辆碾轧。

肇事驾驶人的谎言被戳穿了。

尸检之重,毋庸赘言。早在宋代,有“法医学之父”之称的宋慈就提出:“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

现代的法医尸体解剖首先要做尸表检验,即对尸体的衣着、皮肤和各外部器官所进行的检查和化验。内脏的大体检验更重要,因为对于外伤致死者,除了极少数因遭受长时间或广泛性暴力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外,大多数系内脏遭受损害而死亡,而内脏的损害在法医学上又非常复杂,有明显肉眼可见的破裂性损害,如肝脾肾肺脑损伤,也有肉眼难见的损伤如心脏传导束、肾上腺、脑垂体、松果体损伤等。然后,通过显微镜检验进一步确认已经发现的病变或伤情。

然而,实际操作比理论还要复杂。

当下,在没有护栏、路灯的路段上,首车撞人(受伤或死亡),后面多车碾轧案例偶有发生。如果首车所撞的人当场死亡,后面轧的就是尸体,不负刑事责任。法医鉴定的原则是:尸表检验,生前伤在损伤的部位会发生肿胀,创口有哆开,周围的血管会发生收缩;内脏大体检验,解剖后观察肋骨骨折处的肋间肌有没有出血,胸腔有没有积血,心脏肺脏有没有破裂出血,用来判断被碾轧时是否已经死亡。

在解剖中,马宗刚对碾压骨折和撞击骨折有了新的发现:人的胸廓是一个封闭的结构,后边靠近脊柱的地方最结实,车辆撞击人体时,肋骨会在被撞击的部位形成一侧性分布的骨折,而车辆碾轧相比撞击力量更大,范围更广,有时多则24根肋骨全部骨折,有时一根肋骨上出现二三处骨折。

还有,撞击伤与钝器打击伤还有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对冲性损伤,比如车辆撞到人的脑后,会在着力处的对侧部位脑组织形成损伤,这与颅脑结构有密切关系,交通事故相撞力量大,而人的颅腔有一定的空隙,脑组织在经受剧烈撞击后会在颅腔内滑动,在对侧部位形成损伤。人为击打脑后,受力量的限制,一般只会在击打部位形成损伤。

在研究发掘中提升办案效率,帮助更多人寻找真相。他将自己多年的经验积累撰写成《25例二次交通事故成伤机制的区别分析》《交通事故中驾乘行为方式确认的法医学研究》等多篇论文,得到了业内专家的高度评价。

他坚信,痕迹就是铁证,只有让尸体“开口说话”,才能不断戳穿一个个肇事者的谎言。

责任编辑: 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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