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9种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2019-11-11 09:42:08 发布来源:鲁中晨报

记者 马斌

通讯员 刘巨贵 报道

晨报淄博11月10日讯 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要求,11月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简称《通知》)。

据了解,此次梳理形成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涉及9种环境违法行为。《通知》强调,本规定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具体内容如下:

环境违法行为.jpg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

责任编辑: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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