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不可“任性”

大众日报记者 赵念东

2022-01-12 16:31:05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月12日,《“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获悉,《办法》旨在充分挖掘菏泽市牡丹资源优势,弘扬牡丹文化,延伸牡丹产业链条,打造菏泽“菏泽牡丹”品牌,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

据悉,“中国牡丹之都”称号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申报,中国花卉协会根据《中国花卉协会命名授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正式命名。同年,为擦亮“中国牡丹之都”品牌,宣传菏泽牡丹历史底蕴,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菏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征集作品602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

目前,“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已广泛应用于城市宣传、文化旅游、对外交往、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商品宣传和销售等领域,但在部分领域存在标识图案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亟需出台规范的标识图案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标识图案对“菏泽牡丹”品牌推广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菏泽市人民政府是“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权利人,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负责“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授权和管理工作。

关于“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范围为:公益使用,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商业使用,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徽标、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此外,“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徽标、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因商业目的使用标识图案的,应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订立授权使用协议。(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念东 报道)

责任编辑: 高翔     签审: 王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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