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一纺织公司诉县政府和国土局获赔370余万——山东省高院发布保护民营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大众日报记者 王伟

2019-05-20 17:29:42 发布来源:经济导报

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民营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分别是汶上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山东某水务有限公司诉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济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收回特许经营权案,临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北京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邹平县财政局行政命令案,山东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戚某某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某水产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其中,汶上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的基本案情为:

2012年4月10日,汶上县军屯乡人民政府(下称“军屯乡政府”)与济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厂房,建成后由军屯乡政府租赁并招商经营。

2013年5月13日,军屯乡政府与汶上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某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将某投资公司建设的厂房租给其使用。后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县国土局”)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给某纺织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4年3月7日,某纺织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3145000元,之后还缴纳各项税金共计620082.50元。

2014年5月22日,汶上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为某纺织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后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上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被法院判决撤销。某纺织公司向县政府请求赔偿损失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是因为涉案土地出让时存有某投资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厂房,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因此,当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和权属证书被撤销后,某纺织公司应当返还土地,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亦应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金。

对于某纺织公司所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出让金利息的主张,因合同被撤销并非行政机关故意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土地所致,故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县国土局在知晓涉案土地现状的情况下仍将其挂牌出让,过错明显;某纺织公司虽然也有过错,但其竞买行为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其所交出让金一直由对方占有,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遂判令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赔偿某纺织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税金损失共计3765082.50元以及出让金利息的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行政机关因所作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审判的宗旨就是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面对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人民法院要确立全面、公平、合理赔偿原则,通过责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措施充分保护企业的正当诉求,避免违法“零成本”现象。本案的处理,借鉴了民事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赔偿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 曲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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