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给置业公司汇款两千万打水漂 是借款还是投资?

2018-03-26 19:54:41 发布来源:齐鲁晚报

年逾花甲的肖冰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电汇借款给山东某置业公司2000万元,并且签订协议,约定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置业公司向肖冰支付本金和红利,如逾期支付,按逾期款额支付违约金。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肖冰心里踏实了。可对方还是爽约,肖冰只好一张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三次汇款2000万

2013年10月,山东某置业公司与肖冰签订了《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建设和销售工期不得超过一年,如置业公司不能在开工一年内完成建设与销售,应在开工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肖冰支付本金和红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等。之后,肖冰或本人、或借他人之名通过银行分三次向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2000万元,肖冰提供的中信银行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均载明:借款。

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 两次“补充协议”均重申了原《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中的有关收益和红利的约定。但肖冰一直没有收到置业公司的款项。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冰与山东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等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肖冰业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山东某置业公司履行了支付20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肖冰至今未收到过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本金、红利回报。

20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

据本案审判长耿露介绍,对于这2000万元的性质,肖冰与山东某置业公司有不同的观点,这200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成为本案的焦点。山东某置业公司在质证中提出“双方约定的为投资款项而非借款”。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该款项约定了固定期限即“建设和销售工期不得超过一年,如甲方不能在开工一年内完成建设与销售,应在开工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红利”,且无风险承担的约定,肖冰虽对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但不参与经营、不论盈亏均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润。

此外,双方签订的《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实际履行中,均未显示案涉款项系按照项目实际收益进行清算;再者,银行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中均载明“借款”。因此,案款项实为借贷。

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肖冰提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法院予以准许。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山东某置业公司向肖冰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山东某置业公司向肖冰支付利息。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山东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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