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鉴】店铺装修遭“复制”,经营者能维权吗
2020-08-15 10:01:00 发布来源:今参考推荐
如今,越来越多的餐饮等店铺开始注重对店铺装修风格的设计。不久前,四川某火锅店发文称,某明星新开的宁波某火锅店装修风格疑似抄袭其火锅店,引发社会关注。店铺装修风格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侵权?作为店铺经营者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
没申请专利就谁都能用吗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店铺的装修设计很难适用外观设计去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外观设计作了明确解释: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汽车等普通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申请了专利,则产品的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店铺整体的装潢设计并非附着在独立的产品之上,与产品的外观设计概念有所差别。
“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商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李俊慧认为,就店铺装修设计而言,店铺本身只是服务场所,并不是独立商品,不适合适用专利法予以保护。
两种保护途径可供选择
如果仅是装修风格相似,经营者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被同行仿冒抄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涉及店铺装潢相似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仁众公司(与成都小龙坎公司为关联公司)认为江苏镇江某火锅店使用“小龙坎”近似商标标识,仿冒装潢,遂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陶某(镇江某火锅店经营者)停止侵害仁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小龙坎”近似的装潢,并赔偿原告仁众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镇江某火锅店内的部分装潢设计与仁众公司涉案店铺装潢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该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认定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里的‘商品装潢’,一般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设计装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明确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
刘晓春认为,如果将整个店铺的装修风格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保护,在实践中可能有争议。“因为装修风格比较主观,不太好断定。”“当然,很多餐馆的装修风格都是类似的,比如日本料理店,因而实践中不宜将保护的范围拓得过宽。”
有人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一项前提,即“有一定影响”,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刘晓春对此的解释是:“混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要件,如果是不知名的店铺,从识别来源的意义看,一般来说默认不会造成混淆。
对此,李俊慧持不同观点。他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这一条,如果模仿者明知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还对前者的装潢进行恶意抄袭模仿,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是不知名品牌,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规范竞争行为,而非权利保护。
刘晓春进一步举例说,比如店铺招牌本身的设计、文案以及海报宣传单等,设计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这种美术作品如果被抄袭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这些证据要保存好
面对倾注了自己心血的店铺装修设计遭到仿冒,店铺经营者应该如何应对呢?刘晓春和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纪成都提到了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余纪成解释,被仿冒的店铺如从涉嫌侵犯著作权角度主张权利,如果仅以设计风格、装修细节等进行主张,被仿冒的店铺必须证明其装修设计的独创性,从设计图纸到最终实现体现了该店铺的独创思想。比如,店铺应注意保留设计图底稿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店铺的装潢时间早于仿冒店铺。同时,可以就店铺的装修、软装设计、产品设计等申请版权登记,可以更好地辅助证明其设计装修的独创性和新颖性。
刘晓春提醒,店铺经营者在找装修公司进行设计时,需要约定清楚权利归属,同时保留好创作过程的证据。“如果权利归属于设计公司,则设计公司很有可能给一家店铺进行设计,相似的设计同时给同类型多家店铺使用。”
“如果准备发起侵权诉讼,证据的固定最好是公证或是目前新兴的电子公证,仅有自己的拍照或录像,在举证时证明力相对较低甚至容易不被认可。”余纪成补充说。保护店铺的权益不受侵害,余纪成认为,不但可以从侵犯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入手,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有一定名气的店铺,还可以从商标权入手,及时将自己有特色的店铺名称、LOGO等以商标的形式注册下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白鸥/《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陈衍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