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处20元罚款
大众日报记者 王健
2022-04-29 20:04:47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4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解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5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据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科技管理效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行安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研所、历城区交警大队自2021年以来,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科技措施的研发及应用力度,利用图像识别、视频分析算法,实现了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拍脸、后抓牌”。智能交通摄像机能自动记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行不佩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目前,全市已经应用了26处抓拍设备,主要分布于经十路、工业北路、将军路等路口路段,4月份以来,共抓拍骑行不佩戴头盔、逆向行驶等行为91000余起。
为迎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济南交警支队也正在研究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未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做程序优化调试工作,待测试成熟后,将开启此功能。
当前面临疫情防控压力,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出行众多,广大市民还需要一个对法规的知晓、适应过程,济南交警将设置集中宣传期,在5月15日前,对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的不戴头盔,手持手机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口头警告(信息采集)为主,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在5月15日之后,前期已经采集信息的再有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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