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威海设立国际仲裁院,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大众日报记者 陶相银

2023-07-03 13:57:1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7月3日上午9:30,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国际仲裁院的设立、金融仲裁规则出台等有关情况。

2020年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围绕大抓经济、城市国际化等全市中心工作,通过搭建网络仲裁平台、组建法律专家服务团、制作发布公益普法栏目等形式,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受理案件971件,结案863件,标的额13.8亿元,调撤率47.5%,调解各级法院推送案件1058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利益主体更加多元,群众诉求差异更加明显,民商事争议日益复杂、多样、频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开展了设立威海国际仲裁院、修订仲裁规则、增聘专业专家仲裁员、出台金融仲裁规则等工作。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设立威海国际仲裁院

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制度优势,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威海仲裁委员会在经区智慧谷法治服务区设立国际仲裁院,聘任刘克江先生为国际仲裁院院长。

威海国际仲裁院职责包括:宣传推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组织开展涉外法律知识培训,办理涉外仲裁案件,承办《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涉外仲裁条款补充修改完善工作,建设专业化、国际化的涉外仲裁员队伍。

增聘仲裁员

本次共增聘知识产权、海洋、建筑领域等专业仲裁员133名。其中,威海本地青年律师35人,大连海事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专家28人,山东省专利代理行业协会推荐的知识产权领域专家9人,建设工程专家12人,其他从事经济贸易等专家49人。

修订《仲裁规则》

本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适应仲裁实践的新情况新形势,借鉴了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的经验,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方向。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威海国际仲裁院机构设置和管辖条款,规定威海国际仲裁院是威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业仲裁院。仲裁协议约定的机构是威海国际仲裁院的,视为选定威海仲裁委员会。

去除了代理人的数量限制。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修订后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修改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为了充分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自愿性的特点,本次增加了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让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几率大大增加,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明确网上开庭审理方式。针对威海仲裁委员会开发的视频庭审系统,仲裁规则增加了“利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使用其他通信技术(或者组合形式)参与仲裁庭审活动”的规定。

专章修订“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专章,针对涉外案件受理、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答辩及反请求、仲裁庭调解、法律适用等作出专门规定。

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为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化解金融纠纷,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是《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主要围绕着“快”字进行制度设计:

大幅提高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标的额。由现行规则规定的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使独任(一人)仲裁庭能够审理大部分金融纠纷仲裁案件。

缩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将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五日内。分别缩短二日、五日。

缩短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将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五日内。分别缩短二日、五日。

大幅缩短审理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和合议(三人)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次数,原则上均规定为一次。将独任(一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三个月更改为一个月;合议(三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四个月更改为二个月。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也纳入到可以电子送达的范围中,从而实现了金融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文书、仲裁通知和其他材料均能够以电子方式送达。

修订仲裁员《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细化了仲裁员的考核、奖惩标准,围绕仲裁员的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参加组织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等方面情况,对仲裁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从而激发仲裁员参与仲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行为规范》对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效率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同时对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等情形的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保证仲裁员办理案件的质量。

★威海国际仲裁院设立的情况如何?

威海国际仲裁院是威海仲裁委员会创新涉外仲裁工作,提升威海仲裁国际化服务水平,提高威海仲裁国际影响力,而积极构建的现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平台。坐落于威海经区“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540平方米,借鉴先进仲裁机标准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办案场所。威海国际仲裁院聘任知名国际仲裁专家刘克江先生为威海国际仲裁院首任院长。

威海国际仲裁院作为威海仲裁委员会派出的办事机构,旨在打造国内领先的国际仲裁院,助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为配合威海国际仲裁院成立和运行等实践工作,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专门针对涉外案件受理、仲裁地、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答辩及反请求、开庭通知、仲裁庭调解、裁决作出期限、法律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说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增加了涉外案件的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选定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重要的权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之前规定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但实践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发生较大争议,很难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次《仲裁规则》的修订,就首席仲裁员的选定,规定了双方当事人选定制、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仲裁委提供候选名单制,还规定主任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两位仲裁员(当事人选定或者主任指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这也是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利延伸。这样大大提高了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比例,降低主任指定的比例,充分体现了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员之间会更加信赖,有利于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审理工作。

威海国际仲裁院将以经区智慧谷发展园区和威海综合保税区为切口,积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涉外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提供专业化、便利化、个性化的仲裁服务,力争成为面向东北亚的国际争议解决优选地。

★本次仲裁员增聘的情况如何?

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加办理知识产权、海洋、建筑等领域纠纷的专业力量,同时优化律师仲裁员年龄架构,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增聘了133名仲裁员。其中知识产权专业主要由山东省专利代理行业协会推荐;建筑专业主要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山东建筑大学推荐;海洋专业主要由威海海事海商法研究中心协助,由大连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推荐;青年律师系通过威海市律师协会向全体威海律师发放通知,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合格后确定。

本次增聘的数量和专业占比情况,上文已经介绍。另外,威海国际仲裁院刘克江院长,正在打造涉外仲裁员队伍,依托威海仲裁委员会现有的仲裁员队伍,同时计划通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继续增聘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提升处理涉外仲裁业务的能力,计划聘任港澳台仲裁员及外籍仲裁员80名左右。

★为什么要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金融纠纷能否快速平息化解,关乎金融秩序,关乎营商环境。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应当在解决金融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仲裁机构而言,广大金融机构希望能够加快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使金融活动的流通效率、变现效率更高。现行《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关于所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无论是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还是金融纠纷仲裁案件,均毫无差别地适用。而事实上,一些案件类型往往有其鲜明的特点。比如,金融机构借款及其担保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这三类金融纠纷的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欠债还钱”的观念在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各方当事人一般是对借款的利息多少、归还期限、担保责任履行等诉求不一。这些金融纠纷的审理适用现行《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审理期限和组庭程序上,与法院相比差距明显,需要制定一个专门的仲裁程序,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缩短了立案、答辩、审理等程序期限,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从而大大提高了金融案件的仲裁效率,最大程度地满足金融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诉求,实现了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化解金融纠纷。这样也能有效的提高当事人选择金融仲裁的积极性,对金融仲裁工作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李忠蕾 报道)

责任编辑: 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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