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挥仲裁特色优势 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大众日报记者 贺莹莹
2023-11-14 17:59:05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1月14日,德州召开“发挥仲裁特色优势 创优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邀请德州市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郑玉宽,市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纪芳强出席,介绍德州仲裁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德州仲裁委员会主动融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推出系列便民惠企创新服务举措,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覆盖面,有效提升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截至目前,已受理案件标的额2.5亿元。今年以来,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美艳被省司法厅、省妇联等单位评为“山东省最美女仲裁员”,毕向东、宋国华等10名仲裁员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仲裁员”。
高点站位,不断强化组织领导
仲裁办党组高度重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并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以“仲裁开放日”“仲裁走进商会协会”为活动载体,走访德州商会、重点企业41家,多次与商会协会、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谈心交流,了解企业法律困难问题。制定出台《德州仲裁委员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七条服务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等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
创新机制,打造仲裁发展新格局
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推出“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新模式,围绕“普法联办、队伍联建、服务联动”三个方面,组建1名业务科长牵头、1名县域仲裁服务专员、N名仲裁员的“1+1+N”服务企业团队,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法律难题,进一步加强了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全力为促进企业解难题、增信心构建“大仲裁”闭环服务新格局。目前,已组建4支服务团队,在德城区、天衢新区、宁津县、武城县等4个县(区)开展服务活动5次,走访企业21家,解决法律问题26个。该项工作,被山东省仲裁协会列为全省改革典型并被积极推广。
搭建平台,凝聚合力化解纠纷
一是搭建金融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建立金融纠纷仲裁化解“绿色通道”,遴选经验丰富、专业突出的仲裁员成立金融纠纷仲裁团队,靠上为金融行业提供法律服务。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针对金融案件当事人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运用“流动仲裁庭”“非工作日庭审”等措施,进一步减少金融纠纷当事人仲裁成本。二是搭建物业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联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纠纷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了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调裁衔接、多元治理”的工作体系。依托市物业协会,组织全市物业企业开展仲裁法律培训7场,培训400余人。2022年以来,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572件。三是搭建企业群众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仲裁服务岗”,派出驻点仲裁工作人员,为来访人员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和问题,提升来访群众法律维权意识。自入驻以来,共接受当事人电话咨询120余次、现场咨询50余人次。
恪守公正,守牢公平正义底线
创新打造“五个规范”管理模式,全面推进仲裁业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决捍卫公正仲裁防线和法治建设底线。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管理。全面严格审查立案材料,既严格审查是否有仲裁协议、主体是否适格、手续是否完备,又要审查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程序。二是规范案件审理管理。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按照办案时限要求开展各项仲裁活动。严格要求仲裁庭进行庭前阅卷、庭前合议,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确定审理焦点,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审理规范。三是规范案件核阅管理。建立核阅台账,记录文书核阅时间、核阅结果、处理及交接情况,及时高效完成文书核阅。建立多层级核阅制度,将集体核阅作为一项重要的核阅层级,确保核阅科学、规范。针对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法律问题,积极出具《仲裁建议书》,提醒当事人做好风险防范,维护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先后发出《仲裁建议书》3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四是规范仲裁员管理。组织仲裁员学习《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考核办法》等制度,规范仲裁员行为。定期组织召开仲裁论坛“仲裁大家谈”和仲裁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五是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运用仲裁方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定期对分支机构办案情况、宣传推行情况进行总结,提高分支机构办案和宣传工作积极性,确保分支机构运行规范。
答记者问
今年,德州仲裁委员会开展了“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请介绍一下活动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郑玉宽:今年年初,德州仲裁委员会在对企业调研走访和办案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对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和职责边界认识不清,存在跑错服务窗口、打错服务电话等情况。基于以上原因,德州仲裁委员会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开展“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
首场“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在宁津举办。活动方实地参观了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并针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支付、承揽合同履行纠纷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讲解授课,进一步提升了与会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能力,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深化“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联动机制,计划在2024年6月底前,在全市其他县市区开展“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满足企业多元化仲裁法律需求,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仲裁服务和法治保障。
今年,德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七条服务举措,能简单介绍下这些服务举措相关内容吗?
纪芳强:今年2月1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出台了《德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七条服务措施》,为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贡献仲裁力量。
一、全力服务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市委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PPP项目、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等提供精准高效仲裁法律服务。对涉及政府的民商事法律纠纷,特别是资产并购重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重大经济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发挥仲裁一裁终局、专业高效、专家办案优势,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二、持续优化外贸投资环境。联合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建立重点外贸企业仲裁服务保障制度。建立市重点进出口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对来德投资的重点外贸企业量身定制仲裁法律“服务包”,开展“面对面”精准服务,协调解决法律难题。
三、构建服务全市重点企业新机制。组建1名业务科长牵头、1名县域仲裁服务专员、N个仲裁员的“1+1+N”服务企业团队,强化“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开展“法律健康体检”活动,帮助企业排查纠正合同违法违规、条款缺失等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四、打造“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新模式。联合德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助力企业发展、服务群众维权。实现普法联办,以工业企业集中的园区为重点,针对企业用工争议等问题,与企业进行交流,现场讲解有关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业务常识,开展普法培训、政策辅导等公益服务,常态化互动交流、答疑释惑。实现队伍联建,积极联合劳动争议仲裁院共同组织庭审观摩、联合开展共性业务培训、合作编发普法宣传手册等,深化交流合作,协同提升仲裁队伍办案水平。
五、完善仲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动仲裁工作向基层和一线延伸,进一步设立完善各县(市、区)仲裁办事处服务功能,激发仲裁办事处工作潜力活力,为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搭建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不出区县就可以运用仲裁解决纠纷。
六、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建立诉裁对接机制。建立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将诉裁对接工作向基层法院延伸,联合基层法院,成立诉裁对接调解中心,制定《民商事纠纷诉裁对接实施办法》,实行案件线上、线下分流机制。以改革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落实落细。
七、积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驻德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拓展仲裁服务我市营商环境渠道。在德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立“仲裁服务”岗位,派出驻点仲裁工作人员,为来访人员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引导当事人签订完善仲裁协议,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和问题,提升来访群众对商事仲裁的满意度,真正为全市法治营商环境贡献仲裁力量。
请问,如果我们在生产生活发生经济纠纷时,怎么来选择仲裁处理呢?
郑玉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但是,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选择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来处理经济纠纷,一定要有仲裁条款,一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在合同中附加上仲裁条款。二是在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经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在纠纷发生前和发生后都可以选择仲裁。仲裁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格式是: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德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纠纷后达成的仲裁条款,就可以来处理经济纠纷。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势特点?
纪芳强:仲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选择,是因为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具有独特优势:
一是自主性。仲裁没有行政级别、地域管辖限制,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
二是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德州仲裁委员会设有由各领域内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纠纷解决的质量。
三是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对仲裁案件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能上诉,立即生效。按照《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有的调解的案件甚至当天申请仲裁就可结案,一裁终局制度大大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贺莹莹 报道)
责任编辑: 张海峰
